受害者家属一脸悲戚
4月8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砚山县公安局维摩派出所原民警陆熊开枪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陆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家属14万余元。陆熊也因此被当地老百姓称为“恶警”。
民警拔枪连杀两人
去年11月10日晚9时许,砚山县公安局维摩派出所民警陆熊与派出所所长史泽刚同骑一辆摩托车去维摩街上吃烧烤,当行至维摩团街市场下坡路段时,与迎面走来的左伟等人发生争执,陆熊打了左伟前胸一拳后被他人劝开。随后陆熊向左伟等人作了道歉,双方便各自走开。
不料10分钟后,左伟邀约了蒋善维等人到街上找到陆熊质问:为什么要打左伟。陆熊再次作了道歉。交涉中,左伟、蒋善维等人对陆熊拳脚相加,将陆熊打倒在地,致陆熊的眼镜被打掉、眼角被打出血。陆熊被在场劝阻的巡防队长权某从地上拉起来后,拔出配发的六四式手枪朝天鸣了一枪,并退到乡政府门外石墙下。这时有人说:“派出所的民警还敢开枪吓人。”蒋善维、左伟再次扑向陆熊,陆即向蒋善维、左伟扣动了扳机,两人应声倒下。陆熊随即被派出所所长史泽刚拉离现场,陆熊开始往山上逃跑,当他跑到山上后,用手机向砚山县公安局110报警称:“我是陆熊,我在维摩杀人了,杀了两个,他们打我,现在我在外面不敢回派出所。我会承担一切后果的,你们快来。”
蒋善维、左伟中弹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巡防队员缪洪鑫被流弹击伤。
两枪击碎3个家庭
陆熊开枪打死了左伟、蒋善维,击碎了3个幸福的家庭。左伟和妻子结婚还不到3年,儿子尚未满两岁;受害人蒋善维的女儿不到1岁;陆熊是家中独子,今年才25岁,父母对陆熊开枪杀人一事也是伤感不已。3个原本完好的家庭就此支离破碎了。
庭审中,死者家属向陆熊以及砚山县公安局提起120万余元经济索赔。法院认为,受害人左伟、蒋善维在本案中有过错,可减轻陆熊的民事赔偿责任,故陆熊承担80%,受害方承担20%。经查,受害人左伟、蒋善维的死亡与砚山县公安局执行公务无关,纯属陆熊的个人行为所致,砚山县公安局对本案的发生无过错,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砚山县公安局赔偿经济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恶警”被判无期
文山中院经审理认为,陆熊开枪打死左伟、蒋善维,流弹致缪洪鑫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陆熊主观上明知对受害人左伟、蒋善维的胸部接触或是近距离开枪射击可能会导致两人或者其他人死亡,还执意开枪射击,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导致了左、蒋两人死亡,流弹致一人轻微伤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故意杀人者将被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陆熊在第一次发生争执时先动手打人,过错在先,对悲剧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受害人左伟在陆熊道歉后,又邀约蒋善维等人找到陆熊质问,陆熊再次作了道歉。在当地乡党委书记、派出所所长的劝阻下,左伟、蒋善维等人仍不罢休,有意扩大事态,继续纠缠并对陆熊拳打脚踢,从而导致悲剧发生,受害人左伟、蒋善维亦有过错。鉴于陆熊作案后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加之受害人左伟、蒋善维有过错责任,据此判处陆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陆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赡养费、抚养费以及死者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4366.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砚山县公安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庭播报
公诉机关:陆熊属防卫过当
案件发生后,由于案情重大,检察机关也提前介入此案,对陆熊提起公诉,认为陆熊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具有两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首先,被告人陆熊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陆熊鸣枪示警反映出他防卫的目的,但左伟、蒋善维仍不罢休继续逞凶,应当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此实施开枪射击是一种防卫过当,这种防卫过当与左伟等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工具、强度、伤害部位方面存在悬殊,超出了防卫应具有的限度,属防卫过当;其次,陆熊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代理律师:开枪是故意杀人
庭审时,受害方代理律师认为,检察机关对陆熊案件的定性不准确,陆熊是一名受过专业训练的警察,应当明知对人开枪就完全有可能造成死亡,且是近距离对受害人开枪;陆熊开枪的目的就是要对方的命。
所谓“正当防卫”的说法不能成立,陆熊使用枪时有六七人(包括乡党委书记和所长)在场维持秩序,与陆熊发生冲突的人皆“赤手空拳”,仅是对他拳打脚踢,陆熊有条件离开现场;从几次开枪的间隔时间来看,陆熊有充足的判断时间,但仍开枪且造成了重大伤亡的严重后果,故陆熊的行为并非正当防卫。
砚山县公安局对这次悲剧的发生有明显过错,一是对陆熊管教不严,导致本案的发生;二是维摩派出所所长史泽刚在陆熊开枪行凶的关键时刻,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犯罪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属渎职行为,故砚山县公安局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主审法院:不属于正当防卫
文山中院认为,《刑法》对正当防卫应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戒和武器条例以及有关规定,警察在使用武器即使是在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时,也应注意避免伤害其他人。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陆熊在与左伟等人争执中,是陆熊先动手打了左伟一拳。这是致使左伟在事态平息后又邀约蒋善维等人再次找陆熊质问的主要原因;而左伟邀约蒋善维等人再次找陆熊质问,并对陆熊拳打脚踢的行为,应视为是纠纷的延续。陆熊是在被左伟、蒋善维等人隔开后鸣枪的,据证人证实,陆熊准备开第一枪时,有一名围观者抱住了陆熊,才制止了他开枪,这时已经没有人殴打陆熊了。陆熊开第一枪后往乡政府墙角退,说明左伟、蒋善维等人对陆熊的殴打行为已被在场人员阻止,而陆熊没有必要再鸣枪示警。
陆熊不顾在场劝阻人员和围观群众的安全,执意朝左伟、蒋善维开枪射击,致左、蒋两人死亡,流弹致巡防员缪洪鑫轻微伤,陆熊的开枪行为不符合警察使用武器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左伟、蒋善维等人对陆熊实施的只是一般伤害行为,且当时还有派出所所长、乡党委书记以及巡防队长等人在场阻止,对陆熊的生命安全尚未达到严重危及的程度,没有必要实施开枪射击这种具有杀伤力的行为方式来制止左伟、蒋善维的行为,故陆熊的行为不完全具备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存在防卫过当。
□柏立诚/文 王宇衡/摄(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