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成品油经营须按规报批
今后,我省企业如欲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或仓储业务,须报经省商务部门审核。昨日,省商务厅公布的《云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程序》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根据此项新规,我省欲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须在2006年11月31日前,与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或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签订联营协议,再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并报请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欲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的企业,则向所在州、市商务局提出申请,最终决定权在省商务厅。
此外,企业欲在农村设立柴油加油点,须符合成品油布局规划;设在村级及自然村附近;与周围现有加油站间距不得低于3公里;不得少于一台税控加油机、库容小于30立方米;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符合国家标准最低要求及当地安全消防规定。
韩 健(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