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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就医注意事项 http://www.yndaily.com  云南日报网

 

    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职业病治疗科,为目前唯一的一所具备规范治疗职业病的省级医疗机构,同时为省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唯一指定认证的职业病及工伤康复中心。医院具备卫生厅职业卫生监督所认证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

    医院具有34年丰富的职业病诊治经验,同时对突发紧急职业卫生事件具有较强的应急和抢救能力,针对不同职业病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法,得到了多家企业及职业病患者的好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反之保险也是为企业服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包括康复性治疗),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确需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须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同意。

    据此,工伤职工就医应当注意:

    一是了解本统筹区域内哪些医疗机构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所谓服务协议,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统筹区域内的有关医疗机构就工伤患者就诊、诊疗项目、药品、费用给付、争议处理办法等事项进行协商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是为加强工伤保险管理、加大医疗费用控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而确定的一项新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事务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有关医疗机构是否具备提供工伤医疗服务资格的重要标志;

    二是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除急诊和急救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外,职工在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给付范围;

    三是考虑到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以及工伤保险管理方面的现实状况,为避免引发矛盾,工伤职工需要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须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可先由工伤职工或所在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按本统筹地区有关规定结算。

         刘 文(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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