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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http://www.yndaily.com  云南日报网

 

    ■赵仕杰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牢牢把握大局是保证人民法院院长正确履行职责的先决条件

    古人云:“善弈者谋势,不善弈者谋子。”“谋势”,就是高瞻远瞩,胸怀大局。大局观强不强,是衡量领导干部执政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志,是决定事业成败的重要前提。作为各级法院党组班子的“龙头”和队伍的“掌舵人”,院长心中有大局,班子决策才不会出现失误,工作目标才不会发生偏差,队伍建设才不会迷失方向。实践证明,领导干部的大局观只能来自实践,来自对形势任务的准确把握。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法院工作必须紧扣的大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新发展。它的提出充分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我们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大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应对国际环境挑战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党的执政任务、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根本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时成为当前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的大局,是全省各级法院院长思考和研究工作必须紧扣的核心。

    正确认识和把握和谐社会建设面临的挑战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断完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利益格局成功转型,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增添了生机。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深刻变化使各种社会问题互相交织在一起,旧的矛盾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涌现。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资源分配体系、社会控制体系、社会整合机制正趋于解体,而新的体系与机制尚未完善并充分发挥作用,使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并集中从社会公平、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环境问题等四个方面对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严峻挑战。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迫切需要加强立法规范和行政管理,而法院审判作为一种权威性社会矛盾整合机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更负有不可推卸的神圣职责。

  准确定位法院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契合点,是保证人民法院院长正确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应当说,无论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都必然表现为法律关系,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运用法律进行调整。而构建和谐社会这六个方面的内容,都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设置的目的和追求的目标;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必须通过司法强有力的矫正才能形成社会风气,司法就是为社会提供利益受尊重、权利可诉求、竞争有秩序、成果能保护的基本制度;安定有序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更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工作加以维护和保障;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主要是通过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法律制度来调整,依法保护环境,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人民法院工作的契合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积极服务发展,增进社会和谐

    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使国家的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得到满足,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发展为重、发展为先、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思想,始终服从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依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使权利受到尊重、利益得到保障,进一步巩固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当前,对于云南各级法院来说,就是要围绕省委关于加快云南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战略决策,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部署,找准服务发展第一要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真正做到主动融入、主动对接,不断增强依法服务发展、促进发展、保障发展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依法保障改革,促进社会和谐

    改革是时代的主流,是发展的动力,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没有改革就不可能有更大的发展。当前我国正经历一场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重大变革,资源配置方式的改变、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社会管理模式的变革,不可避免地触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引发和激化各种社会矛盾,进而成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阻力。正确处理经济与社会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要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切实保障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顺利实现,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要通过妥善处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各类案件,保障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激发各行各业的创造活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社会氛围;依法审理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减灾防灾相关的各类案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利益,促进和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可持续发展;认真审理涉及政府职能转变的行政案件,依法协调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发挥好“调节器”和“减压阀”作用,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坚持维护稳定,保障社会和谐

    和谐社会一定是稳定的社会,没有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发展和改革也就失去了必要的保障。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就是要通过依法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坚决维护群众利益,切实防止矛盾激化,尽量减少和消除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特别是当前要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妥善处理群体性诉讼案件,既严格依法办案,同时又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彻底解决矛盾纠纷。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按照“平安云南”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积极参与平安县(市)、平安社区创建活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确保司法公正,推进社会和谐

    司法作为支撑社会和谐的重要支柱,维护和实现着社会公平和正义。确保司法公正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发挥出来,和谐才有保障。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的终极执行机关,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人民法院追求的目标和存在的前提。各级法院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通过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制裁,矫正违背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法律的预测、教育、指引、评价作用,引导社会行为尽可能向公平和正义的方向发展。

    快速定纷止争,增强社会和谐

    依法正确解决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纠纷,确保家庭和睦、民间团结,彰扬社会诚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人民法院要通过认真审理婚姻家庭、继承等案件,促进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依法处理好相邻权等纠纷,促进民间邻里关系的改善;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减少民间的矛盾和冲突。正确处理买卖、借款、租赁、承揽等商业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案件,化解各种纠纷,消除各种不和谐的因素。

    找准着力点是保证人民法院院长正确履行职责的关键

    法院院长的职责,离不开管人管事管案子。但是要做到使各级党委对法院工作放心、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就必须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之中,跳出法院思考研究法院工作,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找准打开工作局面的着力点。结合当前的形势任务,在发挥审判职能,促进社会和谐上,就我省法院的情况而言,尤其要抓好理念转变、机制创新、队伍管理、环境营造四个方面:

    必须进一步强化符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司法理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党新的执政理念,必然要求全省法院广大干警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树立与之相适应的司法理念。一要强化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人是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也是司法活动中权利义务最终指向的对象。坚持以人为本,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理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价值取向,它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人为中心,把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人权、维护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院要通过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教育广大干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切实落实好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通过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的基本权益。二要强化以民为重的司法理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以民为重的司法理念,要求我们要从思想上摆正与广大群众的关系,时刻关注民生,了解民情,倾听民怨,维护民权;要求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绝不能把当事人仅仅当作工作的对象、裁判的客体,而是要把他们作为依法享有诉权的诉讼主体,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时时处处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体现平等护民、正义为民,坚决杜绝简单粗暴执法,动辄采取强制措施的现象,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法为民所执,利为民所谋,把最广大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评价审判工作的最高标准。三要强化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法律伴随法官降临尘世”。作为公平和正义的化身,法律理应成为法官心中的灵魂,占据着至高无上的地位。作为法律的实施者,法官应当始终坚持司法公正、司法中立、司法平等、司法透明、司法高效、司法独立、司法廉洁、司法文明的原则,把法的最高价值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匡扶正义作为自己孜孜以求的最高目标,谨言慎行,铁面无私,不偏不倚,居中裁判。四要强化注重效果的司法理念。司法活动中要始终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司法工作中必须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尤其要注意实现国家利益、群众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最佳结合,正确处理效率与公正、政策与法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坚决克服照搬法律条文、简单执法、机械办案的错误倾向。针对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维护法律尊严、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以有利于发展、有利于当事人生产生活为目的,灵活处置,尽可能让各方当事人满意,让社会满意。

    必须进一步完善符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要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通过发挥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除了必须始终自觉服务服从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继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为司法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装备外,人民法院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增强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的能力。一要完善确保公正、提高效率的审判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完善立案、审判、执行、监督评查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则,明确各类人员的权利和职责,规范审判行为,严格落实审判责任制,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排除外界干扰,杜绝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确保司法权的公正高效运行。当前审判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两超”问题,要从维护法律尊严、充分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解决好这一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建立杜绝“两超”的长效工作机制。刑事审判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从推定被告人无罪入手,严把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二要完善体察民情、排解民忧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多、难度大,处理不好容易引发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法院院长一定要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一方面要严把案件质量关,从源头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一经查实,坚决纠正。对于长期缠访的“钉子户”,要耐心做好说服、教育、疏导、息诉工作,把问题化解在基层,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决不允许推诿扯皮,矛盾上交。三要完善兑现权益、彰显法治的执行工作机制。“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难点,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重点,损害法制权威的焦点。各级法院要认真总结执行工作改革的经验,研究执行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改进执行工作方法,加大强制执行的力度,彻底扭转“执行难”的被动局面。四要完善化解矛盾、息诉止争的调解机制。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高度重视调解对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不断总结调解经验,研究调解艺术,完善调解方法,做到案了事了矛盾了。要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和人民群众在化解矛盾、调处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形成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五要完善方便诉讼、服务群众的司法为民机制。要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总结推广各地法院近年来推行便民、利民的新经验,完善诉讼指导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加大定点收案、远程立案、巡回办案的力度,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审判作风,遵守司法礼仪,树立人民法官“亲和”、“为民”的良好形象,增加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亲和力,破除“打官司难”困境。要积极探索司法“助弱”的有效工作机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弱势群体行使合法权利不受阻碍。

    必须进一步带好符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法院队伍

    人民法院要发挥好职能作用,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要树立起良好的形象,离不开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队伍。抓班子,带队伍,是全省各级法院院长的首要工作职责,一定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始终抓住队伍建设不放松。一要抓教育,激发精神动力。要进一步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积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坚持以正确的思想理论武装全省法院干警,激发广大干警积极进取,奋发昂扬的精神动力,培养干警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和生活方式。当前要进一步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扎实开展好“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二要抓培训,夯实人才基础。各级法院要针对队伍素质方面存在的差距,结合各地法院的实际情况,围绕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广大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司法调解能力和裁判文书说理能力,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抓好对现职法官的培训工作。三要抓管理,强化制度保障。要完善制度建设,强化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层层抓好落实,防微杜渐,堵塞漏洞。这既是对党和国家的审判事业负责,又是对自己的工作职责负责,同时也是对我们的干警和干警的亲属负责。

    必须进一步营造符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法治环境

    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它要求构成社会的各种关系和矛盾始终处于动态的平衡。社会管理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责就是实现和维护这种动态平衡。(下转第49页)(上接第9页)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就是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营造和维护这种动态平衡的法治环境。一是要努力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标志。各级法院要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调节纠纷并重的原则,一方面要严厉打击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涉毒、涉黄、涉赌等与和谐社会建设极不和谐的犯罪,净化社会环境。同时,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职能,及时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二是要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当前我国尚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社会生活中还存在大量银行贷款不能收回,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大量发生,假冒伪劣行为屡禁不止,资本市场中欺骗瞒报、虚假信息披露、坐庄恶意炒作不断发生等等大量失信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增加了市场交易和社会管理的成本,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严重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各级法院要积极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坚决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走私贩私等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制裁商业交往中恶意欺诈、不守诚信的违法行为,保障经济的有序发展和资源的合法利用,促进诚信守法市场环境的形成。三是要努力营造民主团结的政治环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法院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的行使,依法保障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力的行使,努力营造民主团结的政治环境。四是要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必须明确,中国自古就有厌诉的法律文化传统,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实属无奈之举,也是最后的希望寄托。倘若司法不公,则必然激发私力救济,导致无序的社会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正的司法是社会和谐的粘合剂,而不公正的司法则是社会动荡的加速器。因此,我们必须全力打造诚信法院,全力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确保社会矛盾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解决。

               (责任编辑 成 浩)    [社会主义论坛 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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