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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腕整肃铸云南诚信旅游 我省颁行《旅行社和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护航旅游二次创业 http://www.yndaily.com  云南日报网

 

    云南旅游业在多年来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旅游行业现阶段客观存在的无序竞争却仍如利剑悬顶。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若不能时时恪守诚信,云南旅游的二次创业也将变成一句空话。

    针对目前云南旅游市场不规范经营的症结,省旅游局日前颁布并实施了《云南省旅行社和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在极大程度保障游客利益的同时,对旅游行业的不诚信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为云南旅游的二次创业保驾护航。  

                           触犯“七戒”将出局

     为使该《办法》的执行行之有效,《办法》第十六条专门规定了7项“铁规”,对于违反任意一条的从业人员,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任何旅行社不得聘用。

    据了解,7条“铁规”分别是:擅自离开旅行社,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公告的;与原旅行社账款、债务尚未妥善处置的;有重大违反社会公德和旅游法规行为,在旅游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投诉负有主要责任,理赔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导致集体上访、主要媒体进行报道、引起社会和有关机构关注的,或造成重大投诉,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对重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总经理及同级业务人员在任职期间由于决策不当,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旅行社重大损失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

                         旅行社要“养导游”

    导游在整个旅游大链条中处于较为关键的一环,其薪水基本来自“带团”所获得的佣金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导游通过领客人进店购物,从而获得“回佣”,其中不乏一些导游将大部分时间耗费在购物上,损害游客利益的同时,也损害到了云南旅游的整体形象。

    然而在我省的旅行社中,目前按月支付薪水、聘用有固定专职导游的旅行社屈指可数。为此新条例规定旅行社应该具有一定数量的导游人员,一般国际旅行社不少于20名,国内旅行社不少于3名。在旅游年检时,旅行社应当提供与聘用导游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查验。

                       从业者“债务随身带”

    云南旅游业在获得成绩的同时,一些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恶性削价竞争、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欺客、宰客等顽疾仍在一定范围内客观存在,黑车、黑导出现死灰复燃的迹象,一系列的不规范经营严重阻碍了云南旅游二次创业的步伐。

    据了解,目前旅行社采用部门挂靠形式较为普遍,因管理上的漏洞,很多时候往往出现挂靠部门欠款后走人,由旅行社老总承担债务的情况,同时因为机制上的漏洞,一些恶意欠款者在未解决完债务的情况下,依然能够继续在业内从事旅游工作,使得诚信经营风气在整个行业内难以开展。

    对此,《新办法》采取“债务随身带”原则,对离开旅行社后、仍需继续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从业者,其在原聘用旅行社工作期间发生的、尚未了结的相关债权债务,由原聘用旅行社转移至新聘用的旅行社负责。原聘用旅行社则将该人员工作期间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通过审计部门认定后报省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由省旅游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自律公约规定处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在惩罚约束机制上,对于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旅游企业,将对其在旅行社诚信服务公告榜上给予公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在昨日举行的“2006年全省旅游执法质监工作会议”上,省旅游局副局长徐光佑说:“旅行社自身的经营管理及其从业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旅游市场秩序的好坏,从这一角度看,旅游市场秩序治本之策就是建立健全旅行社市场中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优胜劣汰的法则。”               秦明豫(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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