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名称】
昆明代表团提出的《关于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行为昆明市人大应制定并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案由】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93条是专门针对机动车辆违法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应优于第90条的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的一般规定。而第93条明确了处罚前提:“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而目前交警一律依第90条进行罚款,违法停车时即使驾驶人在现场,也服从指挥的仍要被处罚款。
【建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90条和第93条的罚款金额都在20-200元之间,但交警不论情节一律处以200元的最高处罚,背离了行政执法合理性的要求。建议对该法实施出现的偏差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马益华(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