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此外,经过修订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石林彝族自治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及《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也都获得通过。
法规名称:《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
实施日期:5月1日
制药企业可直接向医疗机构售药
根据《条例》,药品生产企业可在本省内设立销售自己产品的机构,参加药品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向医疗机构直接销售自己的药品。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医疗机构不得购进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不得向个人和无相关许可证企业购进药品,但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广告。
法规名称:《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
实施日期:6月1日
招商引资成功推介人可获奖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外来投资企业和招商引资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招商引资成功的推介人也应给予奖励。
对外来投资企业依法上市或重组省内上市公司的,应当在费用减免、债务剥离、优质资产注入和富余职工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云南省外商投资条例》将于6月1日废止。
法规名称:《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实施日期:7月1日
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最高罚2万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不向职工公布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本人可以在单位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之间任选一地领取失业保险金。《云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将于7月1日废止。
记者 马益华 (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