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在开始,全省近千家房地产经纪机构、5000余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交易时对自身行为的要求必须更加严格甚至苛刻了。因为云南省建设厅第15次厅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6年4月15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新颁布的《管理办法》对昆明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提出了严格的限制,对购房者权益也有了更有效的保障。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为房地产中介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日趋活跃,目前全省已有近千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达5000余人。房地产经纪活动为方便群众的房地产交易、活跃房地产市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伴随着中介机构在房地产交易中愈加重要的作用,此次出台《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也成为了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工作任务。
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包括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权限、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经纪机构管理、分支机构管理、房地产经纪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特别是对房地产交易中的机构和个人行为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如索取、收受经纪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收回证书或者公告证书作废,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