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行驶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如有违反的,处200元罚款:
在快速车道上行驶的车辆低速行驶遇后车超越时,应当变更至右侧相邻车道行驶;不得突然变更车道、急转急停,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在允许借道通行的路口、路段借道通行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遇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不得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在禁行的时间或者道路上行驶的;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占道、骑线行驶或者占用快速车道低速行驶的;不按规定变更车道的;不按规定借道超车的。 (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