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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改革集体林权制度 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http://www.yndaily.com  云南日报网

 

    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

    云南省委省府日前发布《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宣布从2006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及其配套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云南是我国的四大重点林区之一,林地面积广、森林覆盖率高、活立木蓄积量大、林种资源丰富,林产业发展潜力巨大,在可持续发展中居于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目前,林业用地中集体林地占较大比重。改革开放后,通过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扩大林业经营自主权和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放和发展了林业生产力。但由于部分集体林地产权不够明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经营机制不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原因,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影响了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阻碍了生产要素向林业的集聚,导致森林资源质量不高、林种结构不合理、经营管理粗放,林业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状况长期得不到根本改变。

    云南省认为必须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起初步适应林业产业发展需要的要素市场,促进全省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

    为此,“决定”确定的改革范围是集体商品林,包括:非天保工程区的集体商品林木、林地及宜林荒山、荒地,天保工程区的集体人工商品林木及宜林荒山、荒地等。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要通过改革,确权发证;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国有、外资、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予以稳定完善;对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的,一并予以改革。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和纳入国家天保工程区的天然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云南提出了落实经营主体的“四权”,作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即:明确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放活林地经营权;落实林木处置权;保障业主收益权。“决定”同时明确,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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