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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治邦: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http://www.yndaily.com  云南日报网

 

    党中央、国务院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今年中央1号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了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要求,把它列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措施。

    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都明确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确实很重大,要坚定不移地搞好林权制度改革,不断增强林业的活力。回良玉副总理多次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重要批示,这次又专程来江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这是对我们的极大鼓舞和鞭策,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

    今年5月,我们在福建举办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峰论坛,这次又在江西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经验交流会,目的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决策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认真总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效和经验,及时分析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精心组织,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贡献。昨天,我们参观了江西省泰和县、遂川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与基层干部群众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很受教育。今天,回良玉副总理又给我们作了重要讲话,讲话高屋建瓴,内涵深刻,要求明确,对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福建、江西、辽宁三省还作了典型发言,浙江省临安市、安徽省宁国市、内蒙古敖汉旗等八个单位进行了书面交流,介绍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很受启发。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深入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认真总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效和经验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颁发后,全国不少地方结合实际,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特别是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地通过改革,确立了经营主体,明晰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了经营权,落实了处置权,保障了收益权,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得到有效激发,森林资源的潜力得到有效释放,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总结他们的改革成效,可以概括为三个深刻变化。

    第一,农村林业建设发生了深刻变化,长期以来制约林业发展的一些难题得到了有效破解。

    一是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显著提高,造林难、抚育难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过去,造林是政府提出的要求和任务,造林不成活、成活不成林是政府和林业部门最担心的事。现在,造林是农民的愿望和利益,选好苗、种好树成为农民自己最操心的事,真正从“要我造林”变成了“我要造林”,很多地方还出现了“争苗造林”的情况。福建省2005年造林突破200万亩,是改革前年均造林面积的两倍。江西省2005年、2006年连续两年造林达到330万亩,是近10年来最多的年份,改革前几分钱一株的杉木苗涨到了现在的2角多,不少树种的苗木还出现了脱销,省林科院下属苗圃基地的一些品种已经预购到了2008年。过去,由于只有造林补助,没有抚育经费,“造而不育”是影响森林质量和林业效益的一大症结。现在,农民自觉地砍病留好、砍弱留壮,精心施肥,精心抚育,“把山当田耕、把树当菜种”,林业经营水平上了新的台阶。

    二是农民保护森林的自觉性极大提高,护林难、防火难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过去,偷砍盗伐林木与农民的直接利益关系不大,主要靠护林专业力量来围堵、截获、打击。现在,每宗山林归属明确,四至清楚,“看好自家山、管好自家林”成为农民的自觉行为,从护林员看山变成了全村人护林。过去农民对森林防火缺乏内在动力,现在最注重防火的是农民,一旦着火最着急的也是农民。为了解决对山林联防互助的问题,各地自发组织了森林管护协会、防火协会、病虫害防治协会,并逐步形成了跨村屯、跨乡镇的森林资源保护网络。福建省尤溪县有护林联防协会93个、会员1440人,联防面积达到188万亩,目前福建省这样的协会达到了1879个。护林防火内在动力和机制的变化,带来了明显的成效。2005年,福建省森林案件发生率同比下降26%,森林火灾发生次数和受害面积分别下降79%和77%;江西省森林案件发生率同比下降45%,森林火灾发生次数和受害面积分别下降56%和74%。

    三是资金等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林业投资呈现出多样化的格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真正成为了山林的主人,他们敢于向山上投资,舍得向林业投入,农民学科技、用科技蔚然成风,科技兴林深入人心,林业科研人员和技术推广人员成为了老百姓的“香饽饽”。特别是农户以自家山林为资本与企业联营,吸引了大量林业发展资金。2005年,江西省社会直接投入造林的资金共有5.47亿元。近年来,福建省南平市社会投入林业的资金达到83亿元,其中民间资金占到80亿元;永安市2004年社会向林业投入了4.27亿元,2005年又翻了一番。同时,金融机构的资金也大量投向林业,过去3年来,福建省以森林资源抵押贷款的形式,获得林业建设资金25亿元,其中三明市农民个人获得的林业贷款就达2亿元。

    四是基层林业机构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改变了靠规费养人办事的状况。基层林业机构行政和事业费用没有纳入财政预算,靠林业规费维持正常运转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林业机构能力建设。改革前,江西省林业系统的15.4万人中,自收自支单位的人员占到83.4%。比如,崇义县每年林业的财政预算只有1万元,而实际支出超过800万元,缺口全部依靠育林基金和罚没款来弥补,不仅损害了农民利益,而且影响了公正执法和政府职能的履行。改革后,江西省90个县的林业局、86个县的森林公安局、64个县的木材检查站、62个县的林业工作站,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结束了林业基层单位长期靠林业规费供养的历史。

    第二,农村经济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为解决“三农”问题找到了有效途径。

    一是农民收入明显增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一方面,通过赋予农民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森林资源成为农户重要的生产资料,农民依托它们发展生产、开展多种经营,大幅度增加了来自林业的收入。2005年江西省因改革带动全省农民的林业现金收入同比增长41%,福建省南平、三明等主要林区农民的林业收入占到总收入的50%,2005年辽宁省本溪市农民人均涉林收入2367元,占总收入的58.9%。另一方面,通过减轻税费,让利和还利于民,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2003年以来,福建省通过减免税费等措施,每年为农民减轻负担18.58亿元。江西省2004年实施“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的政策以来,累计为农民让利33.4亿元。同时,木材价格上涨、林地价值上升,也大幅度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和财富。

    二是农村基层财政明显增收。福建省邵武市由于农业特产税、育林基金、更改基金的减少,财政相应一年要减收3000万元,但改革使山林值钱了,林业产业发展了,财政收入不减反增。另外,通过现有林收益分成、收取林地使用费等增强了集体经济实力,村集体收入大幅增长,有效地改变了“空壳村”的窘境。福建省改革3年来,每个村每年都有3万元~12万元不等的收入,村集体组织有了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武平县捷文村改革前每年的林业收入不足4000元,现在年收入增加到5万元~8万元。辽宁省昌图县2004年改革以来,共收取林地使用费1.15亿元,平均每个行政村增加收入80万元。

    三是农村经济结构明显优化。从种植业结构看,农民由主要种植粮食等作物,向种植林木、种苗、花卉、干鲜水果、木耳香菇等多品种发展。从产业结构看,竹木加工业等林业第二产业蓬勃发展,绿色食品以及生态旅游等林业新兴产业方兴未艾,打破了林区“独木支撑”的经济格局。浙江省临安市竹业年产值19.2亿元,涌现出了10个超1000万元的乡,100多个超100万元的村;安吉县竹业年产值58.6亿元,其中孝丰镇达到9.5亿元,天荒坪镇霞泉村超过亿元。临安市白沙村把“砍树”变成“看树”,以森林旅游为依托发展“农家乐”,一个普通家庭一年的收入就有5万元,多的达到25万元~30万元。天津市蓟县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变成了风景林,全县“农家乐”旅游已发展到11个乡镇、65个专业村,受益人口5万余人,农户年收入高的达到48万元,低的也有2.5万元。

    四是林业产业活力明显增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了森林资源的资产化,为林业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福建省林业总产值由2003年的720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920亿元,江西省林业总产值由2003年的220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300多亿元。2004年,福建省南平市规模以上林业企业总产值达到45.5亿元,占工业产值的78.7%,同比增长40.4%,出口创汇6500多万美元。福建省三明市通过改革,吸引了一批大企业投资林业产业,2004年大亚科技集团投资7000万美元,建设年生产能力45万立方米的刨花板项目,形成了林业产业发展的龙头。

    第三,农村社会发展发生了深刻变化,为构建和谐农村发挥了有效作用。

    一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状况得到改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了林地,搞活了经营,提供了农民最适应、最直接、最可靠的大量就业机会。江西省改革后,有40多万外出打工的农民返乡务林,实现了他们零距离就业、建设美好家园的愿望。农民高兴地说:“有了山林,安居乐业,足不出村照样挣钱,比外出打工好多了。”福建省永安市通过林业开发、产品营销等,增加5.84万个就业岗位,占全市农村劳动力总数的55.7%,其中洪田镇仅5家竹木加工企业就解决了当地全部1000多剩余劳动力的就业,还吸纳外地劳动力近800人。

    二是农村基础设施和村容村貌得到改善。通过林权制度改革,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了森林资产,发展了经济,增加了收益,增强了道路、自来水、电网、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能力,改善了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少乡村“脏乱差”的现象得到有效治理,村容村貌焕然一新。福建省邵武市上坪村,过去路不通、电不通、电话不通,林权制度改革后,村集体投资320万元,铺设了水泥路,改造了电网,安装了电话,家家户户喝上了自来水,用上了家用电器。

    三是农村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得到改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乡村开始有能力解决看病难、上学难等问题,促进了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福建省三明、南平市改革后的集体收入,重点投入村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学生助学等公益事业。永安市虎山村改革后当年村集体收入达到207万元,以后每年还可获得23万元的稳定收入,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这些投入主要用于为村民办实事、谋福利,除了投资155万元修路、参股建小水电外,按每人每年100元办社保,按每年60元给6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津贴,并按一定标准对考上大专院校的学生进行奖励,“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幼有所教、困有所帮”在这些地方正在变为现实。

    四是基层民主管理和乡风文明得到改善。一方面,农民从关心自己当前和长远的利益出发,积极参与林权制度改革,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的政治文明建设。另一方面,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广大基层干部充分依靠群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积极帮助群众排忧解难,解决了农民多年来想要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赢得了广大群众的信赖,架起了干群“连心桥”,进一步融洽了干群关系。同时,各地在改革中妥善处理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江西省就解决了5.67万起山林纠纷,调处率和满意率都超过90%,有效地消除了林区不稳定因素,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

    总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山区林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焕发了新的生机与活力,得到了老百姓真心实意的拥护。福建省永安市一位老农动情地说:“我一生经历了两件大喜事,第一件是铁树开了花,土地回了家;第二件又是铁树开了花,林地也回了家。几十年来,我们山里人终于圆了耕山的梦,共产党真好,林改改到了我们的心坎上。”江西省一位90多岁的老人在给省林改办的信中说:“自从林改以来,我家的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我们家总收入只有800多元,现在人均达到3000多元。我们在林改中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从心里感谢林改,感谢共产党。”实践证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顺民意、得民心的。改革试点也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

    一是坚持党政领导,始终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放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福建、江西、辽宁等地各级党委、政府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农村改革的重点、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化解农村主要矛盾的根本、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来抓。省委、省政府都制定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和实施方案,规范了操作程序,提供了经费保障。江西省孟建柱书记、黄智权省长、彭宏松副书记、熊盛文副省长,福建省卢展工书记、黄小晶省长、刘德章常务副省长,辽宁省李克强书记、张文岳省长、胡晓华副省长等都亲自调研,亲自部署,亲自解决实际问题。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好农民的利益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根本要求。从落实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林权入手,着力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真正满足了民意、凝聚了民心、集中了民智、聚合了民力,实现了、维护了、发展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了老百姓真心实意的拥护。

    三是坚持求真务实,始终把因地制宜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乡村特点,突出地方特色,发挥各自优势,尊重当地传统,根据当地的实际和农民的愿望,形成了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模式。

    四是坚持依法办事,始终把依法操作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准则。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来操作,依法明确了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政策、操作程序,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依法核发了林权证,做到了规范有序地推进。

    五是坚持协同推进,始终把配套改革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行财税政策、育林基金、木竹采伐管理、投融资等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造了良好条件。

    二、进一步深化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深刻变革,对解决“三农”问题、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全面科学地认识和理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丰富内涵和重大意义,是增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责任感和紧迫感的基本前提,是把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质和方向的基本要求,是实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和取得成效的基本保证。总体上看,各地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形成了基本共识,但还有少数地方和少数同志认识还没有完全到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疑虑,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改革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提高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认识,消除顾虑,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在当前显得十分紧要。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质,就是使林业生产关系不断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在曲折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总体上经历了五个阶段:一是土改时期的分山分林到户阶段,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三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四是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阶段,五是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的全面深化阶段。从这五个阶段可以看出,我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个历史的渐进过程。它既是历史的,又是具体的,一个历史阶段只能解决一些方面的问题。前四个阶段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都是适应当时历史条件的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对推进林业和农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们今天深化这项改革提供了有益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站在今天的角度看,前四个阶段的改革有一个明显的不足,就是没有确立经营主体、产权不明晰、责权利不统一,农民没有真正成为山林的主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要求,以产权改革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兴林富民为目标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历史地落到了当代务林人的肩上。我们一定要不辱使命,因势利导,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我们所进行的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倾听农民的心声,尊重农民的意愿,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林业战线上的生动体现和根本要求。土地是农村最宝贵的资源,是农户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生活的命根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我国18亿亩耕地的巨大潜力得到了充分的挖掘,不仅使广大农民基本实现了温饱,而且解决了13亿人的吃饭问题。但是,由于我国林业改革整体上滞后于农村改革,43亿亩林地蕴含的巨大潜力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要进一步挖掘农村发展潜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必须着眼于整个国土资源,特别是林地资源。当前,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产品和木材等林产品需求的持续增长,林木和林产品的价格大幅度提升,林业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中已经展现出十分光明的前景。靠山林求发展,向林业要效益,已经成为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要求,他们对改革现有的林业产权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对承包经营山林的愿望越来越迫切。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真正实现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满足农民兴林致富的要求,是当前林业执政为民的紧迫任务。我们一定要顺从民意,积极而为,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林业既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又是一项重要的基础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位置,肩负着重要使命。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落后的林业生产力与社会对林业多种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要求林业必须又快又好发展,不断满足经济社会的需求。从国家发展战略看,中央提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和战略决策,对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秀美山川,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社会需求看,提高我国生态产品和木材等林产品的供给能力,已经成为林业建设最重要最迫切的任务。在物质、文化、生态三大产品中,物质产品短缺的时代已经结束,文化产品也变得十分丰富,生态产品已经成为最短缺、最急需大力发展的产品。同时,我国木材和林产品进口增长迅速,2005年花费的外汇达207亿美元,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寄希望于从国外进口满足13亿人的木材和林产品需求,肯定是行不通的。满足社会和人们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要求林业必须有一个更快更好的发展。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充分调动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激发林业的内在活力,充分挖掘林业的巨大潜力,充分开发林业的多种功能,是林业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政治任务。我们一定要服从大局,扎实工作,坚定不移地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篇大文章。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实现林业又快又好发展的必然选择。发展是林业工作的第一要务,是解决林业一切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实现林业又快又好发展,要求必须加快林业改革。特别是在当前林业发展既面临着大好机遇,又面临着严峻挑战的情况下,加快改革已经成为林业发展一道绕不过的坎。从林业发展的动力和模式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去主要依靠国家增加投资、依靠行政手段推动的林业发展的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要求。林业发展必须由“投资推动”为主向“投资推动”与“改革拉动”并重转变,必须由“粗放经营型”向“集约经营型”转变。从林业发展现状看,由于产权没有真正得到落实,集体林区普遍存在着造林难、护林难、防火难、经营管理难、科技兴林难等问题,我国25亿亩集体林业用地的优势、潜力和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只有抓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个“牛鼻子”,才能有效增强林业的发展动力,转变林业的增长方式,提高林业的发展水平,实现林业又快又好发展。

    总的来讲,无论从集体林权制度发展的历史看,还是从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看,无论是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看,还是从林业自身发展的现实需要看,都迫切要求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准确把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规律性和本质要求,坚定信心,扎实工作,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三、精心谋划,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很广,情况十分复杂。我们一定要按照回良玉副总理关于准确把握、正确引导、统筹协调、精心谋划的要求,以及坚持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两大准则,处理集体与农民、管理与放活两个关系,把握林权界定、农民决策两个关键,抓好明晰产权和经营主体、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创新两项改革的指示精神,积极稳妥地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一)进一步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

    这就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确立经营主体,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完善配套改革,健全服务体系,强化科技支撑,转变管理方式,充分调动农民和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起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逐步实现森林资源增长、林业产业发展、农民生活宽裕、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准确把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管好公益林,放活商品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处理好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关系,推动林业两大体系协调发展。必须坚持分类经营的理念,在管好公益林,严禁乱砍滥伐,保护好生态的前提下,放活商品林经营,促进产业发展。必须明确这次改革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把维护农民的权益放在首位,把群众愿不愿意作为推进改革的重要前提,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评价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准。要充分尊重群众,充分相信群众,充分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农民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要认真落实回良玉副总理关于“该给的利益要给足,该减的负担要减够,该搞的服务要搞好”的指示精神,依法减免林业税费,让利和还利于民,使农民在改革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同时,要做到统筹兼顾,保障集体组织的合法收入、合理利益,形成各方可持续发展的利益保障机制。要通过改革,建立起农民自主经营林业的体制机制,保证他们能够按照市场的需求和林业内在规律,自我决定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目标。

    三是坚持依法办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切实做到权益平等到户,优先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使农户依法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办事,做到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我国各地自然地理条件差别很大,经济社会状况不一,林业发展基础不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定要根据各地森林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农民的要求等实际情况,由农民自主选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式,自主确定集体林经营管理形式,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五是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林业“三定”以来,已经明确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大部分群众满意的要予以维护,不得借改革之机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对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则上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凡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群众没有意见的,要维持原承包关系;凡原承包合同依法认定不合法或明显不合理、群众意见较大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完善或调整。对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有效的经营形式。群众决定不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均山到人到户;群众要求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要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股份合作,均股均利到人到户。对国有林场、采育场和森林公园使用的集体林地,在稳定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或调整林地使用费或收益分成比例。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本着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和促进林业发展的要求,结合实际,妥善解决,确保林区稳定。

    (三)切实注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是加强保护管理,严防乱砍滥伐。这是各方面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最担心的,在历史上也是有过教训的。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让农民坚定长期经营林业的信心,引导农民处理好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关系,使农民真正成为保护和发展林业的主力军。要完善和签订承包合同,确定承发包双方林地林木管护、荒山造林和迹地更新、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等责任,将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的责任切实明确到人到户。要加强指导,鼓励农民制订乡规民约,引导农民组建自我实施、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要强化森林资源管理,把加强管理贯穿于林权制度改革的始终,努力探索新形势下森林资源管理的新机制。要加大执法力度,特别要防止少数人趁机乱砍滥伐,对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二是勘验林地四至,搞好确权发证。林地勘界、确权发证和规范管理,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一项十分繁重、十分敏感、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地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在人员和经费上予以保障,确保每宗山林四至清楚、权属关系明确、权证规范统一,切实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高质量地完成林权登记和发证换证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的林地林权管理机构,建立林权动态管理制度,为森林采伐、补偿、转让等提供基础信息。

    三是完善流转机制,规范流转行为。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畅通林业经营者的森林资产变现渠道,推动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在各地实践和规范的基础上,要制定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森林资源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明确森林资源流转的原则、范围、程序和监管办法,为规范要素市场奠定基础。

    (四)着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明晰林业产权,确立经营主体,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但要取得改革的预期成效,还必须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第一,推进配套改革。一是林业税费改革。将林业税费改革纳入国家农村税费改革的范围,依法改革到位,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基价和征收比例。同时,要抓住农村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契机,将基层林业机构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是林业投融资改革。积极协调金融部门继续对林业实行长期、低息、贴息的信贷扶持政策,放宽对农民营造林的贷款条件,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发展林业保险事业,提高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三是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逐步改进商品林采伐管理办法,放宽对商品林采伐利用的限制,建立起既能保证资源消长平衡,又能满足林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真正把商品林的处置权交给农民。

    第二,建立健全服务体系。鼓励农民自愿成立森林防火、防止乱砍滥伐、防治病虫害组织,建立森林灾害联防和应急反应机制。引导林业经营者组建种苗、花卉、笋竹、林产品加工、营销等专业协会。积极培育和规范造林公司、森林采伐公司、木材销售公司、商品林企业联合会等新型林业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森林资产评估、木竹检尺、伐区设计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农户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乡镇林业工作站要充分发挥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等职能作用,健全以乡镇林业站为中心,与农民各类合作组织相连接的农村林业社会化服务网络。

    第三,强化林业科技支撑。以科技推广站、林业工作站、各级林业学会和林业科研院所为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咨询和实用技术推广,满足农民科技兴林的愿望。积极引导农户实行科学经营,帮助他们编制和实施好森林经营方案,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组织林业技术专业培训,指导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群众性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林业技术推广活动,支持和引导林业经营者学科学、用科学,充分发挥科技在兴林富民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转变林业管理方式。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经营主体多了,管理对象多了,林业的管理方式必须随之改变。各级林业部门要建立适应新形势的林业管理机制,转变行政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林业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创建公开透明的管理体系,构建公正公平的执法体系,构筑高效便捷的林业行政服务体系。

    第五,加强农村林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改善农民生产条件、发展林区经济的重要基础,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将农村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大投入,逐步予以改善。

    四、加强领导,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集体生产资料的再分配,是农村利益的再调整,关系到山区林区的发展和稳定;是造福农民、发展林业的大好事,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实践,关系到兴林富民目标的实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学习借鉴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的经验,积极探索和完善切合实际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模式和办法,精心组织,精心实施,扎扎实实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通过积极有效的工作,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把这项改革真正摆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经费保障。福建、江西、辽宁在改革中探索的“省、地、县、乡、村五级书记抓林改”、“县(旗、市、区)政府直接领导,乡(镇)政府组织,村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组织和工作机制,值得借鉴。在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要建立解决林权纠纷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及时妥善处置。

    二是宣传发动,提高认识。组织动员群众积极参加林权制度改革,是保证改革健康发展的关键。要高度重视宣传发动,坚持舆论先行,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除干部群众的疑虑,使广大农民和干部职工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认真总结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典型引导改革健康发展。

    三是试点先行,逐步推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要求进行。在改革全面铺开之前,要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地方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完善做法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四是摸清情况,制定方案。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集体林的历史沿革、权属结构和经营管理状况,了解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掌握山情林情和社情民意。针对不同地域、不同经济社会条件、不同森林资源状况等,研究制定科学的改革方案。改革方案要包括,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政策措施、方法步骤、组织保障等内容。

    五是周密实施,确保质量。严格按照改革方案,周密稳妥地推进改革,做到不赶进度,不走过场,有序推进。要把质量放在首位,坚持进度服从质量,使改革经得起历史检验。对改革条件不成熟的地方,不急于推进,不强迫命令。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改革动向,督促改革实施,保证改革的进程和质量。

    六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发改委、财政、国土、农业、司法、监察、税务、金融、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大力支持,通力协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改革,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达到预期目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同志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实现林业又快又好发展的希望之所在,出路之根本,动力之源泉,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让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认识,精心谋划,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贾治邦(2006年8月25日)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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