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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团议案“三问”新交法 建议按“以责论处”原则对该法进行修改 http://www.yndaily.com  云南日报网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强调人文关怀、交通事故处理淡化行政色彩、更加注重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等特点逐步深入民心,但在实践中一些弊端也开始显现。云南团吴艳代表领衔提出《关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及损害赔偿均应遵循以责论处原则的议案》,对该法提出了3大疑问,建议按“以责论处”原则对该法进行修改。

                     一问:开车就是强势群体?

    议案指出,机动车作为一种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高速运输工具,其驾驶者承担相对高一些的社会义务本无可厚非,但将其作为完全无过错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则有矫枉过正之嫌。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民可支配收入的逐步提高,小汽车进入家庭已是十分平常的事。同时,道路运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也正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汽车仅作为一种生产和生活的工具而存在,以是否驾驶机动车作为区分不同社会群体的判断要件,显然超越了现阶段的中国国情。

                         二问:无错为何受处罚?

    议案认为,实行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淡化了《道法》实施的目的,违背了“过(罪)罚相适应”原则。实际情况有可能演变成交通参与过程中的“守法者”最终成了经济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也是最大的“受害者”。

    该议案还提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同样可能危及机动车驾驶人及更多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可能造成他们不可逆转的永久性伤害,损失岂能都让机动车驾驶员承担?

                       三问: 可能会助长行人交通违法?

    “实行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无意中助长了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不利于建设畅通、有序、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该议案指出,由于权利与责任规定的不均衡,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对机动车管理严,而对非机动车和行人则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和监管机制。现实生活中,行人、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随意攀越交通隔离设施引发交通惨剧的情况已不鲜见,甚至在部分城市和地区,钻法律空子,人为制造交通事故并借机行骗或敲诈勒索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甚至有蔓延之势。

      建议:该议案建议适当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2款,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及损害赔偿均应遵循以责论处原则。这样才能使该法进一步完善,体现法律对“守法者的保护,对违法者的惩戒”。

                             谢炜 张勇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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