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陈勋儒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人物。几天前,《中国青年报》记者跟踪采访陈勋儒,当他们了解到陈勋儒今年的大会发言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化依法行政》时,不禁回想起去年全国政协会上难忘的一幕。
直言有效制约行政立法权真情呼吁“让公众说话”
2006年3月10日上午,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全国政协委员、云南省政协副主席陈勋儒走上讲台,在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大会发言中作题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完善行政立法机制》的发言,赢得全场阵阵热烈掌声。
“当前,我国的行政立法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行政立法权限不清,各行政机关从自身管理需要出发,纷纷立法并尽可能扩大自己的权限,部分行政法规和规章涉及的内容相互冲突;行政与立法混同,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公众声音很弱;强势利益集团对行政立法可产生重要影响,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陈委员旗帜鲜明。
“由此,必须增强对行政立法权的有效制约!”陈勋儒言辞坚定:要牢固树立“制约权力”的行政立法观念,促使政府不再把手里的职权看作绝对的命令和强制,而是为公众服务的职责;要强化程序正当原则,完善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着力建立立法回避制度、立法公开制度、立法参与制度、立法经费预算和公开制度,削弱行政部门的功利性、随意性,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陈述权,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服务——合作的和谐良好关系。
发言一结束,陈勋儒立即成为各大新闻媒体追逐的焦点人物,《中国青年报》在显著位置以大标题报道了他的鲜明观点。陈勋儒的观点在会内会外引起了强烈反响。
今年谏言“依法治官”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其本质是依法约束行政主体及公职人员,是依法治官,而不是以法律为工具来制约行政相对人,不是依法治人,其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是依法治权,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而不是依法治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今年,陈勋儒再次将关注的目光投向法制社会建设。向大会提交的题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化依法行政》的发言中,开宗明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陈勋儒说,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当前我国立法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是部分行政管理工作仍无法可依,特别是垄断行业、高新技术及关系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等方面,长期依靠红头文件进行管理,在权力设定和运行上出现法律真空。其次是有些行政规范违背上位法,执法依据交叉冲突或者虚置,使行政行为背离初衷。三是部门利益法定化,缺乏对行政立法的有效制约,有些部门利用政策资源优势,在制定有关法规时,为部门争权力、争利益,滥设许可、收费和处罚项目,规避义务,法律未能取到规范权力的作用。
“另外,现实中还存在着行政机关权责不清,行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陈勋儒说,没有合法依据而行使行政行为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擅自将行政权交由其所属的事业单位行使,行政机关之间有的权责不清,有的上下级行政机关设置重叠。执法水平不高,行政行为不规范,越位、错位、失位现象普遍,凡是能谋取部门利益的,则积极“作为”,与部门利益相抵触的,则“不作为”;滥用权力,助长行政腐败,行政行为监督乏力,内外部监督作用有限。
为解决上述问题,陈勋儒提出了具体建议:提高行政立法质量,按照权力有限原则,废止违反宪法、相互冲突、设定权力过滥、部门利益侵蚀的行政法规,保证所用之法均为“良法”;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使行政权力的行使,严格控制在法的范围内,做到公正、公平、不偏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认定中不合法的执法主体,坚决予以取消;严格行政执法,强化正当程序机制,进一步完善听证、信访、复议和诉讼等制度化沟通机制,强化申诉、和解、平等协商、专家咨询、新闻媒体等非制度化沟通机制,保证公民平等参与行政行为,尽量避免采用强制性的方法,代之以指导、建议、讨论、合作、激励等说服性方法,体现尊重与服务的理念;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制,包括政府首长和组成人员在重大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等情形下引咎辞职的政治责任制度、以及承担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刑事责任、道义责任的一系列制度;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确立行政诉讼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保障司法对行政的有效监督。
一个坚定信念三年不懈追求
“我思考法治社会进程这个问题已经有多年时间了。”陈勋儒说。早在政府工作的时候,耳闻目睹的许多现象就令他开始关注这一领域。2000年,中央举办省部级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班,专题学习研讨领导干部如何正确把握依法行政内涵,参加学习培训的陈勋儒对行政立法有了更深的研究和思考。之后,他查阅了大量资料,与我省法律界人士进行广泛探讨,感性认识逐渐上升为理性思考。
陈勋儒说,最开始关注的是行政立法,其中存在着机制不完善的地方,因为涉及到部门利益,有利的家家争着管,无利的大家都不管,部门利益通过行政立法来实现,必然导致行政立法打架,在发挥行政立法效用的同时维护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制,遏制行政立法权的滥用就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其次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不是依法治民,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起决定作用的关系是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的调整,绝大多数依赖于依法行政,以此协调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调整各方面利益。
一个坚定信念,三年不懈追求。陈勋儒坚信:“随着观念的转变、制度的创新、机制的完善,随着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的良性机制的形成,法治社会将不断向前推进。”
【本报北京3月13日专电】
本报记者 徐晓梅 (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