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4天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日前召开,会议审议了多项地方法规草案。其中《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将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纳入救助;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老人、贫困老年人给予救助;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补偿给予适当优惠;将贫困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贫困家庭老年人去世可以享受丧葬殡仪服务费减免优待;免费乘坐城镇内公共交通工具等。
自古以来,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都是一个社会幸福指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日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前提。据省老龄委员的统计,截止去年底,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467万,占总人口的10.5%,云南老龄化时代已经来临。然而,云南与全国不少地方一样,由于老龄事业没有健全的、与时俱进的制度约束和制度支撑,一些直接服务于老年人的社会服务组织没有建立,与人口老龄化社会相配套的服务措施不完善,老年服务设施缺少,有些地方老年人正当权益保护不到位。这些,不仅使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得不到保障,而且还影响到其他人群,比如,这使得年轻人不得不付出巨大的财力和精力赡养老年人。
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基础。应该说,制度安排的滞后,与我们社会对老龄化问题的认识不到位有直接关系,与社会老龄化问题比起来,在一些地方,一些人似乎更重视经济增长数字等硬性发展指标,而不能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关注老龄化等更深层次、更广泛层面的社会问题。令人欣慰的是,如今《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修订实施,无疑是从完善制度的安排入手,给老年人更多优惠,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其对于我省应对人口老龄化压力的深远意义在于,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可进行针对性的解决,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助于进行前瞻性的规划,最终将老龄化问题控制在一个尽可能小的程度之内,保障我们的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老龄化问题重点在于,依法建立健全满足老年人群需求的各项社会服务体系,即从解决老年人最需要、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入手,从薄弱环节抓起,特别是要大力发展入户服务、日常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而解决这些问题,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单靠个人的力量也有限。只有政府、社会(区)、家庭这三根支柱形成合力,才能圆老年人一个舒适的颐养天年之梦。当前,在切实搞好家庭养老、政府养老的同时,要突破社区养老服务这一关键,逐步形成“居家养老、社区服务”这种养老互动模式。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居家养老、社区服务”这种养老互动模式的扶持力度,努力创造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良好条件,确保制度安排和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能够顺利落实。 许联超(滇池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