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两支云南马帮都打出了要驮普洱茶进京的旗号,第一支马帮的活动名称是“马帮茶道·瑞贡京城”普洱茶文化北京行,第二支为“马帮贡茶万里行”。第一支马帮的策划者胡明方认为第二支马帮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于是将第二支马帮的主办方告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对方索赔100万元损失。昆明中院一审裁定:两者互不侵权。此案还被评为2006年度精品案例。
两支进京马帮相继出发
2004年8月,本报就首家披露了云南将组织进京马帮的消息,2005年5月1日,活动名称为首届“马帮茶道·瑞贡京城”普洱茶文化北京行的马帮从云南省普洱出发,这支由43位赶马人和120匹骡马组成的大马帮中还有女马锅头格达娜。同年6月25日,这支马帮在云南省绥江县离开云南,进入四川;同年10月,这支大马帮到达北京;同年10月30日,这支马帮在昆明解散。
随后,活动名为“马帮贡茶万里行”的马帮也出发了,但这支马帮并未如期到达北京,而是在温州散伙。这就是两支进京马帮的大体情况,而在马帮进京的同时,一起知识产权之争也在昆明上演。
马帮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得知名为“马帮贡茶万里行”的马帮也将驮茶进京,特别是知道曾担任“首届‘马帮茶道·瑞贡进京’普洱茶文化北京行”活动副秘书长的曹文志等人在操作这支马帮后,胡明方和中新公司将曹文志和北京亚视“马帮贡茶万里行”活动的主办方告上了法庭,认为其侵犯了知识产权。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胡明方是《“马帮茶道·瑞贡京城”普洱茶文化北京行方案》著作权人,但对于“‘马帮茶道·瑞贡京城’系列活动策划实施方案”,原告不能证明该方案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或者属于何种应由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客体,故应驳回针对此部分的请求。其次,两原告使用实施《北京行方案》的活动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表演活动,两原告不能主张拥有该作品表演权。两原告使用实施《北京行方案》再现的是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即再现的不是对这些内容的表达,而是该作品的构思和思想,故其活动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活动,依此活动所主张的权利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畴。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此案系利用云南传统的马帮驮运普洱茶进京进贡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的纠纷,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无相应规定。该案审理的亮点在于:一是准确认定知识产品享有的权益及其权益归属,依法确认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针对该案著作权的特殊性,合议庭通过与通常的著作权进行比较,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应具有的权利在法理、法律上作了深入透彻的理论和法律阐述,从而正确认定被告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律适用上突破性发展,体现了审判法官创造性司法的能力;二是正确区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调整领域,以及不正当竞争关系适用法律应当具备的条件,保护了合法的正当竞争;三是在实体处理上既注重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护了大多数人的共有权利,同时对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殊权利人的权利也给予了相应的保护,兼顾了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特殊利益的平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各地都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情况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比较丰富的云南省,如何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蔡涛法官简介

蔡涛,汉族,硕士,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现任昆明中院民六庭助理审判员。获2006年度先进法官;第十八届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征文二等奖。
感言: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新颖性的案件要求法官具备强烈的攻克难题的决心和操作未知法律领域的欲望。全面衡量案件反映的案后深层的社会背景,处理好纠纷,以司法判决对社会效益作出合理的平衡。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蔺以丹
审判员:蔡涛 徐群
书记员:陈红
柏立诚 (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