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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何处去? http://www.yndaily.com  云南日报网

 

    针对最近炒得火热的“小产权房”,建设部日前发布了买房风险提示,特别提醒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否则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中央电视台,6月21日)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农村土地虽归集体所有,但是,这种所有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如果要在农村开发商品房,必须先由国家征地,转为建设用地,再由国家出让给建设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建房后再出售给购房人,最后,国家才能以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形式确认购房人对该房屋的产权。这里所讲的“小产权房”,即指由乡镇政府私自开发的楼盘,这种楼盘没有国土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而只有由代表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或村经济合作社的机构所颁发的权属证明。因此,“小产权房”并非法律上所定义的商品房,对于“小产权房”的主人而言,他们只在事实上拥有房屋的使用权,而没有房屋的合法交易权。

    对于普通的购房者来说,几十万的购房款不但让他们赔上“老本”,还有可能使他们背上沉重的债务。付出毕生的积蓄,冒着巨大的风险,最终却只能买回一套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小产权房”。如此明显的赔本买卖,如果发生在一个理性的市场环境中,肯定只有傻子才会干。但事实上,没有任何保障可言的“小产权房”竟然受到了超乎想象的追捧。

    “小产权房”为什么会热销?我们不能排除有部分开发商采取欺骗的手段引诱购房者入局的可能。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一个更为现实的问题:面对日益离谱的房价,低廉的“小产权房”似乎一股突然冒出来的“清泉”,为着那一个个即将枯萎的梦想,即便这“清泉”是毒液,可又有多少人抵抗得住这诱惑呢?可见,“小产权房”之所以有市场,完全是让畸形的房地产市场给逼出来的。

    有人认为,即将实施的《物权法》已经为“小产权房”的合法化留出了空间。既然农民和开发商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那他们所建的房为什么不能具有同样的“房产证”?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这一政策很可能实现重大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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