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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中村无防护建房如火如荼 http://www.yndaily.com  云南日报网

    2006年11月3日,小街一民房在建盖时一工人坠楼身亡。

       付兴华 摄

    私人建房伤亡事故频繁发生  安监感叹监管法律仍是空白

    律师认为,房东如发包给没资质的施工队,应与包工头一起承担伤亡赔偿

    城中村私人建房由于安全防护措施缺失,造成建筑工人死伤的事件本报报道过不少,做过不少提醒,然而,悲剧还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记者采访中发现,城中村里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在建房仍在继续。记者从有关部门得知,目前昆明市在城中村建房因安全隐患发生事故方面的法规还是一片空白,事故发生后,死伤者的家属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有关部门做的只有引导、提醒和监督。 律师分析伤亡原因认为,房东如果将工程发包给没资质的施工队,就要和包工头一起承担伤亡赔偿。

    私人建房引发多起伤亡事故

    2005年8月16日,昆明老海埂路望城坡附近的前卫镇平桥村,一栋正在施工的5层楼楼顶砌好的矮墙突然倒塌,飞落的砖头砸中楼下的两名建筑工人,造成一死一伤。

    同年11月24日,在官渡古镇附近一个村子里,几个工人正在一个私人建筑工地上拆一堵砖墙,砖墙倒塌,将恰好经过的罗先生及他身上背着的儿子压倒在地。

    2006年1月16日,盘龙区罗丈村一私人建房工地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工人吴雄在7米深的基坑里挖土时,坑壁突然崩塌,隔壁基坑里的混凝土倒灌进坑里,吴雄被混凝土埋了4米深,窒息死亡。  

    同年3月23日,在昆明市羊肠大村,秦师傅4岁的儿子小军经过一个村中的建房工地时,被3楼突然飞下的一块砖头砸中,倒在血泊中。

    2007年3月16日,工人贺某在昆明北市区私人工地施工过程中经过二楼时不慎摔落,多处骨折,轻微脑震荡。

    同年3月17日,在昆明市老海埂路徐家院村工地上,一名女子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从4楼坠亡。  

    同年4月9日,在呈贡县一个村里,一个建筑工人在拆房子时从楼上摔下死亡。无安全防护施工仍在进行中

    近日,记者在昆明市矣六乡、马街镇、环城西路旁的多个村子里采访时看到,多个正在建筑中的私人工地上,只有一家在路上方扯了一张防护网,其余都没有安全防护措施。

    记者在环城西路边的一个“城中村”里走访时看到,建筑用的沙石裸露着堆放在狭窄的小巷边,一栋正在建筑中的4层砖砌小楼紧邻着一个单位宿舍的正门,工人高空作业时用的脚手架搭在该单位宿舍进出道路的左上方,没有安全防护网,而这条路又是进出宿舍的唯一通道,里面的居民只有从下面硬着头皮通过。记者在附近观察时,看到一位大娘从下面经过时不由自主地抬起手臂拦在头上,她说:“每回从这儿过头皮就发麻,生怕砖头掉下来。”

    在马街镇一个村子里,也是一栋建筑中的4层小楼。离小楼不远处有一所小学,学生们上学放学就从小楼背后经过。昨日下午,记者来到这里时,正赶上学校放学,孩子们三三两两地从小楼背后通过,而小楼上不见一个建筑工人。记者围着小楼转了一圈,仅看到施工方在孩子们经过的道路正上方约3米处扯了一张防护网。几个小朋友告诉记者,由于安全防护网里侧离墙比手巴掌还长,平时工人在施工时还会有小石头漏下来,他们经过时害怕被石头砸到。安监部门感叹私人建房难监管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几年来,在农村(城中村),许多私人房主出于省钱的目的将房屋承包给一些没有任何证照、也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盖。“包工头”揽到活后一般只和房东签订象征性的合同,双方心存侥幸,总认为把房子建起来就行了,施工中能省则省,基本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对建筑工人和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发生事故后有的甚至相互推诿。

    羊肠大村、上马新村、罗丈村等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到现场进行了调查,但由于施工方是无证施工队,和房主签订合同的施工方是自然人,属于一种私人行为,目前还没有法规来规范,在处理和监管方面还是空白。而发生安全事故后,房主一般会表示他们在建房前和施工方签订了合同,发生事故由施工方负责。这位负责人认为,安全是不能承包的,双方都是自然人,签订这样的“生死合同”并不可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房主、施工方双方都有责任,责任大小通过司法途径根据事实来认定。

    这位负责人分析说,农村(城中村)的私人建房工地上,吸纳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他们需要提高自身技能、增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在施工过程中,戴上安全帽;在两米以上登高作业时要系安全带;进入工地不能吸烟,酒后不要作业等。包工头和房东更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谨防不幸发生,比如说划定作业区域,不能让人随便在作业区域行走;在外墙铺竖网和平网,在楼梯口设围栏;专门安排负责安全的人在整个工地进行监督巡查,发现工人有不规范的操作时应要求他们及时整改等。 房东包工头都应当对死伤者赔偿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认为,农村(城中村)发生建筑工程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三。首先,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或承包人不具备从业资格,施工人员没有相应的技术资格和水平,设备也简陋。其次,农村(城中村)建筑市场混乱,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目前我省对于“城中村”农民自建房,只是要求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项,进行安全备案。再次,房主和承包人均不尽自己的管理之责,忽略安全生产。

    李春光律师认为房主和施工方均应对安全事故负责。房主将房子发包给一个建筑单位或个人承建,建筑单位或个人再组织工人施工,这时房主和承包单位或个人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对第三人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房主属于定作人,而承包单位或个人属于承揽人,也就是说依据该规定,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应当由承包单位或承包的个人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定作人的房东不应当赔偿。

    这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但该司法解释又有例外规定,第十条强调: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房主作为定作人,如将房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建,或指使施工者用危险的方法制作或强迫施工者违反规律蛮干的,则应对施工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钱记平殷冬雁(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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