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伤我的人已向我道歉,也赔偿了我的损失,我原谅他,希望国家不要起诉他。”被害人郑重地将与伤人者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递交给了检察官,经过审核,检察机关最终对伤人者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一幕设想中的“刑事和解”即将在昆明变为现实。日前,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昆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试行)》。
阳光下的“私了”
“刑事和解”在大众心中有个更直接的说法——“私了”。在许多人看来,伤人者赔礼道歉,受害人得到赔偿,伤人者躲过国家处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就是典型的“私了”吗?
昨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刑事和解”规定发布会,否定了这一说法,表示“刑事和解”绝不等同于“私了”,如果说是“私了”,也是阳光下的“私了”。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龚永强认为,“刑事和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合法、合理、公平的基础上,我们尤其强调了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因为刑事和解不仅仅只是对物质损失的一种弥补,它更加强调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心灵的复归。”
与“私了”不同的是,当事双方的和解要受到公权力的监督,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
和解范围谨慎拓宽
根据昆明“刑事和解”规定,刑事和解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
“这个范围是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作出限制的。”龚永强说,“现实中,部分超出上述范围的案件,在和解后却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所以该《规定》还进行了适当的、有限制的扩充。”
龚永强所说的扩充是指: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亲友、邻里及同事同学之间因民事纠纷或者琐事引发的犯罪案件;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案件及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从轻、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过失犯等。
“这些扩充的部分,我们允许进行谨慎的尝试。”龚永强说,“为了加强监督,我们制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对这些超范围的案件,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必须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批。”
为了特别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记者在该规定中看到专门有条款规定,检察机关不得主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双方近亲属进行和解,但可以为双方和解提供条件。另外,如果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不服的,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来源:云南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