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于9月1日正式实行了《昆明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是云南省市级检察机关首次出台刑事和解的规范性文件。昨日,昆明市检察院向社会通报了《规定》的内容并进行了详细解读。
《规定》明确指出: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案件处理。
刑事和解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昆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和玉介绍说,这次《规定》中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稍有扩大,之前一般刑事和解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及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但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
但这次《规定》明确了3种适用于刑事和解的情况:属于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亲友、邻里及同事同学之间因民事纠纷或琐事引发的案件;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案件及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从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过失犯等,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且适用法律无争议的,也可试用刑事和解,但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报经过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杨 茹(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