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选择上海作为其在全国推广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宣传的第一站。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有关人士提醒劳动者,要警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对企业老员工的大规模减裁。
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扩大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并强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将直接导致员工更多地与企业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体现了对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保护。只是现代社会的立法有其天然的“延时性”——任何法律或法规,从出台到实施都有一个过程,这就难免遭遇一些守旧势力利用新法与旧规的“时间差”进行“垂死博弈”。《物权法》刚刚通过时,广州就传出有开发商急于卖车位来规避《物权法》相关条款的新闻。
尽管劳动部门“警惕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减老员工”是一种善意提醒,但笔者依然感觉有一种说不出的滋味:其一,在劳资博弈中,从来劳动者就处于弱势地位,靠“警惕”基本解决不了问题;其二,既然知晓新法实施前可能有“异动”,最重要的不是提醒,而是行动。在后一方面,政府应当有所作为。
以“经济理性动物”著称的某些企业,善于钻市场乃至法律的空子,这是出于他们牟利最大化的本能冲动。然而,任何法律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总会遗留一些供人打擦边球的空间,那么政府在法治进程的推动中所扮演的角色,恰恰是不断从复杂的现实中发现法律漏洞,并加以拾遗补缺。
“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减老员工”现象有可能出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无非是某些心存侥幸的企业企图钻《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的空子,却并不意味着可以钻所有法律的空子。就法律层面而言,我们有《劳动法》等国家立法;从行政法规层面而言,我们有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部门法规;就具体执法层面而言,我们有相应的工会维权、劳动仲裁、法律诉讼等路径。这些法律法规以及具体保障举措,与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一起构成了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而这一体系的正常运转,有赖于政府相关部门的执行力。
劳动者权利保障不仅是劳动者的个体所需,也是政府职责所在。相对于劳动者,政府拥有更为强大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与强制手段,能够提供给劳动者各种事前与事后救济途径,并确保法律与现实的无缝对接。警惕《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异动”,当然不止于保护老员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而在这个“时间差”中,提醒劳动者“警惕”似乎意义不大,更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警惕”,并有所作为。
毕 舸 (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