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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http://www.yndaily.com  云南日报网

 

□许联超 云南省昆明虹山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构建和谐社会,最主要的内容是使各种社会关系稳定与协调,而这其中,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关系和谐的重要内容,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和重要保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具体体现。没有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我国的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结构调整力度大,改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仍然保持了社会基本稳定,这得益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也得益于党和政府始终重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法》、《工会法》和《公司法》等法律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劳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建立,劳动关系的调整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劳动关系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其中包含着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要求。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经济成分、就业方式、分配形式和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关系也日趋多元化、复杂化。主要表现为:在制度设计层面,现行法律法规与当前多元化的劳动用工主体、用工形式、权利救济要求不相适应;在实施层面,法律所确定的劳动标准未能得到较好的执行,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制度在内的有关法律制度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收入分配的结构还不尽完善;在社会关系层面,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矛盾冲突影响社会稳定不时发生。特别应该注意到的是,在当前企业改制、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矛盾还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将长期存在,使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极易遭受就业歧视和不法侵害;二是劳动力供大于求的问题长期存在,使一些民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企业不把职工权益“当回事”。三是一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不规范,也引发了劳动关系的矛盾。

    我们不难发现,一些单位、企业不能正确地处理劳动关系,考虑组织的经济利益过多,而忽视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任意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侵犯了职工的劳动报酬权;任意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侵犯了职工的休息休假权;拒绝为职工交纳保险费,侵犯了职工的物质帮助权;拒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频频出现工伤事故,损害职工的健康,侵犯了职工安全卫生劳动保护权;不为职工提供提高业务技能培训的条件,影响职工业务技能的提高,侵犯了职工技能培训的权利;拒绝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消极地对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肯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合同,侵犯职工参加平等协商的权利等等,这一系列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地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增加了劳资冲突。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正说明了我国劳动关系存在着不协调的问题。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双方能够真正平等相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实际保障,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双方互利双赢。在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下,单位、企业增强了凝聚力,减少或化解了劳资冲突,建立起亲密合作、共谋发展的新局面。目前劳动关系存在的客观现状表明,只有在积极排除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各种因素之后,才能构建起和谐的劳动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牛鼻子”抓紧抓实。

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着力点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履行好基本职能的中心任务和着力点是协调劳动关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建立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而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对职工经济利益的维护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合同的确立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是现行劳动法律所确定的核心法律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和依据,更是维护职工经济利益的“法宝”。在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意见》之后,2006年7月25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又发出了《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严格执行国家工时、休假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工会依法履行维权职责以及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10条标准。2006年8月17日,国家又出台实施了《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对职工民主权利的维护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随着改革的深入,协调劳动关系如何适应新形势,加强源头参与,把职代会制度,政务、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融入到单位、企业的管理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之中,建立职工政治权利与精神文化需求的有效机制显得十分迫切。

    协调劳动关系在加强职工民主权利的维护方面:一是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工利益代表和代言人的作用。工会要坚持“在发展中维护,不在对抗中维护”的指导思想,抓准那些侵犯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事件,大胆协调,全力维护,最大限度地将劳资矛盾解决在事前,力求达到维护单位、企业的整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的高度统一。二是发动和组织职工进行群众监督。工会组织要依法组织职工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否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是否按时召开,厂务公开、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等专项工作是否开展,职工代表是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等。三是建立健全调整劳动关系矛盾的保障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包括预测、预审、预报、预防等内容的劳动关系矛盾预警机制,将劳动关系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在企业外部,建立健全及时调解处理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的组织机构和机制。建立地方、产业工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三方仲裁机构的作用,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四是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认真做好劳动监察,对有的企业无视国家法律,不建立集体合同和职代会等制度,不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无故克扣职工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采取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等,理直气壮地进行斗争。

    近年来,围绕“和谐昆明”建设,昆明市十分重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积极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活动,昆明市总工会、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工业经济联合会、昆明市企业家协会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去年“五一”节前评选表彰了50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目前,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已计划把昆明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典型经验推广到其它15个州市和全省所有企业。

    对困难职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帮扶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企业深化改革势在必行,只有改革,企业才能生存和发展。然而,企业在社会化、市场化、多元化改革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体制、机制、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尚不健全,职工在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的改革中难免会有一些阵痛;单位、企业在结构调整和深化改革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不断暴露,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及时解决,致使有些行业和企业出现了困难职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无视和侵犯。这些群体包括,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破产企业中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职工群体,下岗、失业职工中再就业难的职工群体,被长期拖欠工资、医疗费的职工群体,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严重侵犯的职工群体,工资低且常被拖欠、劳动卫生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农民工群体等。

    我们知道,困难职工的问题决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在他们背后还有家属、亲戚等与之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成员。因此困难职工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很可能从个别问题上升成群体问题,从企业内部问题发展成社会问题,从而影响社会和谐。从现实情况看,当前职工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是由于困难职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引起的。我们必须满怀深厚的感情,以高度的责任感,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一切力量帮助这些职工,协助党和政府把他们的问题解决得好一些。作为工会组织,要把送温暖工程更加扎实、深入地向前推进,进一步做好帮扶特困职工“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困难职工群体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坚持在发展中维权、在维权中发展,实现企业和员工的互利双赢的理念。工会组织要积极推进送温暖工程,使帮扶困难职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使工会切实成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和农民工的“家”。

    我们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和谐的劳动关系,但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执行推进中的矛盾冲突让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任重而道远。当前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主要就是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劳动关系的新变化,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各领域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各方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共谋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和谐云南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责任编辑 高丽明)[社会主义论坛 第4期 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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