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如果签订的是聘用合同,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适用的范围。”
昨日,就《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处长陈岩来到本报,为读者一一进行解答。
合同与“法”有冲突以“法”为准
“是陈处长吗,我想问下,我原来签的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知道在新法实施后还生效不?”昨日13时20分,距本报热线开通还有10分钟,一位姓张的女士就第一个打进本报热线。
“合同继续生效。”听完张女士的反映,陈岩肯定地表示,“但合同里边的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的地方,要以新法为准。”
“我提前半个小时就打热线了,但还是没有赶上第一个。”王女士打进热线咨询“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是否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可以的。”陈岩告诉王女士,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为双方协商一致,即劳动合同变更应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但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将变更后的内容固定下来,且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近半读者咨询新法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适不适合事业单位?”在一个多小时的热线接听中,有近半数读者咨询《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这个要具体看事业单位签订的是哪种形式的合同。”陈岩介绍,目前签订的合同一共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聘用合同,另一种是劳动合同。如果事业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那《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就不适合事业单位。
对此陈岩进一步解释,在事业单位中享有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不是公务员,但他们与事业单位之间也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不适用《劳动法》,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事业单位中,还有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如司机、打字员、清洁工等,他们与事业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当然也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沈阳先自查后大检查
在热线接听中,对于读者反映的劳动合同法是否能落实情况,陈岩表示,本月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自查工作,要求各企业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凡是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现行规章,应及时修改或废止,防止在新法生效后,因继续执行与新法冲突的规章而引发劳动争议。
同时陈岩还透露,明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沈阳市劳动等相关部门将对用人单位展开集中大检查,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要依法处理。
读者问题集纳
1.劳动者在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时,有哪些知情权?
解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劳动者在何种情形下不能被列为裁员对象?
解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裁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单位名称变更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吗?
解答:由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内容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即使没有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也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关于这一点,《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来源:华商晨报 (记者 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