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约定“工伤自理”,这种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今日案例】
秦先生在一家建筑工地做临时工,一个工友被钉子扎伤后感染,花了不少医疗费,找到包工头,包工头说当初跟大家草签的合同里有一条,这种情况要自己负责。秦先生想知道这样的条款有效吗?
【适用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专家解读】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李文华表示,工头所说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这些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迫于就业压力签了字,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同时,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来源: 北国网-辽沈晚报(辽宁) 记者 王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