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电动车受到很多市民的青睐,但随着道路上电动车的不断增多,电动车引发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电动车引发的问题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
电动车本身的安全性能问题:
不符合国标,车速快,安全性能差,不安全。
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设计速度必须控制在20公里/小时以下,整车重量低于40公斤,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但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无论是时速、功率,还是性能、造型,乃至脚踏骑行等,大部分超出国家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时速在30公里/小时以上、自重超过40公斤、外型极其类似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由于其速度较快,稳定性较差,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时,其制动系统无法及时有效的完成刹车,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电动车驾驶人的问题:
1、电动车驾驶人驾驶水平低下,事故隐患大。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驾驶人不需要象机动车驾驶人一样经过严格的体检、学习、考核就能直接上路行驶,但目前市场上、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超出国标、速度较快,要操控相对高速的电动自行车,其驾驶人还是需要一定的能力和技巧的,而未经培训的电动车驾驶人驾驶水平普遍低下,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在出现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做出正确判断和采取正确措施的能力就比较低,发生交通事故隐患的可能性大。
仅从我市06年1-3月份的事故分析来看,全市共发生各类交通事故440起,其中与电动车有关的交通事故217起、伤174人,占事故总数的49.31%。其中城区电动车事故185起、伤148人,占城区事总数的45%。电动车已成为交通事故的主要肇事车型。
2、驾驶人交通意识淡薄,交通安全意识差。
电动车驾驶人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和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法律意识差,驾驶电动车不按规定行驶,随意掉头、转弯,对正常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车秩序的影响较大,且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3、不按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超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符合规定)属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但目前大部分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即使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由于车速过快,影响了其它非机动车正常行驶。
4、超速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而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往往超速行驶。交警部门对其超速行驶管理起来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电动自行车事故不断。
5、违法载人。
驾驶电动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时可以搭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城区带成年人的情况普遍存在,不按规定超载的情况经常出现。
电动车引发的社会问题:
由于电动车按规定不需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员受伤、物品损害的,因无保险,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很难得到保障,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易化解,经济赔偿纠纷引发社会问题突出。另外,由于电动车没有牌证,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增加侦破的难度,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电动车废铅酸蓄电池污染环境问题不容忽视。虽然电动车低噪声、无废气排泄,但其所使用的电池主要是铅酸电池。一节废一号电池(即铅酸电池),足使一平方米的土壤失去农用价值,更何况一块电动车电池。电动车每年需报废1至3块电池不等。如何回收、如何处理废旧电池,尚未出台有效的解决办法,隐患较大。电动车每年电池报废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将是持久性的,危害后果相当大。
对于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有影响。市民把电动车作为了自身出行的优先选择的交通方式,势必影响公共交通的发展,而过多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会导致道路的利用率降低,通行效率将受到影响,极可能造成交通阻塞。
电动车:如何规范管理?
电动车数量的迅速增长及其引发的交通安全问题,引起了市交警大队的高度重视。市交警大队对我市的电动车生产和销售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摸底调查,并对如何进一步加强管理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由于电动车增势迅猛,涉及的交通安全、环境等问题比较突出,因此针对电动车的管理,全国各地结合实际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措施,大致有三种方法:一是绝对禁止上牌上路,如哈尔滨;二是完善、规范、健全、配套有关措施,准许上牌上路,如上海;三是限制型,即对已有的电动车核发临时牌证,期满后不再核发并禁止上路,如北京。安徽省关于电动车的管理规定没有出台,交通管理部门由于无法可依,对于此类车的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