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导游行为将更规范(资料图片)
昨天,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条例》对原来较浓厚的部门立法色彩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大量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的内容。
亮点一 进店次数须写进合同
对为人诟病的“预设购物”,《条例》第19条作出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明确旅游费用、旅游行程、游览景点、服务项目和标准、购物次数和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违反此条规定的,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但在不少地方,导游缺乏基本保障,不得不靠带客进店、强迫消费提取收入。对于这一现象,《条例》也对导游的应享权益做出了规定。《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与所聘用的导游、领队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亮点二 收“额外费用”将罚款
《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或旅游服务人员不得利用宗教、民俗活动或者其他方式误导、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游客索取额外费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凡是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而索取的其他任何费用,都将被视为“额外费用”。
旅行社和旅游服务人员不可对旅游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或使人误解的宣传,也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误导、欺骗旅游者改变合同内容。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对旅行社将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旅游服务人员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亮点三 危险景点应设警示标志
《条例》还对景区、景点作出明确规范:景区、景点应对可能给游客造成危险的旅游设施和游览地,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立明显提示或警示标志。还应当设立旅游服务质量管理和旅游投诉机构,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
谢炜 (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