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问: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上个月,为尽快完成订货合同约定任务,公司决定全体职工每天加班3小时,星期六全天加班。我心里非常不满,一边坚持加班,一边多次向公司领导提意见,但都不被采纳,半个多月后,我一气之下,便停止加班。一个月后,公司以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对我作出辞退决定。请问:公司做法正确吗?
答:据我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公司领导决定每日加班3小时,周六也要加班,仅以你坚持了半个多月来看,已经超过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不能因此认为你停止加班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更不能因此辞退你,公司因你停止加班而辞退你的做法是不对的。(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