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新 闻 | 云南 | 地产 | 法律 | 报刊 | 娱 乐 | 文化 | 教育 | 健康 | 旅游 | 时 尚 | IT | 汽车 | 各地 | 读图 | 专题 | 短信 | 邮件
■ 本周法眼 少年杀死同学应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yndaily.com  云南日报网


订阅《春城手机报》:综合版发送CCZH到10658000(5元/月)  娱乐版发送CCYL到10658000(3元/月)
 

    近日,本报报道了“一把小刀改变江川4花季少年命运”的事件:小波掏出一把刀捅向3同学,将其中一人杀死、两人不同程度受伤。这一校园惨案发生后,警方将小波抓获归案。小波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认为,若小波已满14岁,他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首先,依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该事件中加害人年龄经查实确已满14周岁,那么由于其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仅要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年龄是否系初犯等情况,决定是否对其适用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由于学生之间的小摩擦,没有预谋更没有故意而突发性的过激杀人,加之有自首情节,所以在量刑上应该综合判断,以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性化的特殊司法保护。(春城晚报)




新闻搜索

推荐文章 精彩图片

云南日报报业集团简介 |  关于我们 |  广告报价 |  联系电话 |  网上投稿
云南日报网 云ICP备020002  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4-20030004 ® yndail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1999.11
云南日报报业集团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