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的社会问题,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及支付机制的《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昨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报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时透露的。
这两年,“涨利润不涨工资”的悖论没少被诟病,遗憾的是,劳动者在创造更多财富的同时,却依然不能获得同比的工资待遇。国际劳工组织今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在过去的6年中,中国劳动生产率至少提高六成多,这一水平超过了印度的26.9%和东盟的15.5%,但高劳动生产率却并没有体现在工资水平的增长上。
起草中的《工资条例》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的社会问题。但是,在这个条例之前,我们的《劳动法》、《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等法律条文难道构建不了良性工资增长机制?从眼下的情况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还利于企业的时候,也给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留足了空间,这个明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条例中明确: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33%降到了25%,中小企业和微利企业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将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但就《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种种异动来看,这一条例似乎还不是劳动者良性工资增长机制的关键。这是因为:
一是要赋予职工在薪资面前说话的能力与路径。薪资的确立当然是企业行为,但是,市场化的薪资体系有个起码的前提:这个市场是成熟健康的市场,市场里有均衡机制对供求关系进行理性调节——而我们眼下的市场,恰恰是对人口红利无度开发利用的市场,它所一手掌控的薪资水平是偏低而不思进取的。社会性低薪的结果是法不责众,既然哪里的东家都一个样,劳动者在薪资面前的议价能力就越发孱弱。
二是工资立法和普法的滞后。现实而言,这些年国家以及地方政府也不是没有作为,从各色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到企业工资增长年度参考幅度等,都有一定的效果。遗憾的是,这些措施总体看来还是分散的,虚化而且强制力不够。如何保障职工工资晋升,保障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时工资水平的实际增幅,都需要刚性的法律和监管机制。在这一过程中,尤其是要推进企业民主法制建设,部分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焦虑与隐忧,多少应该对我们有所启示。
良性工资增长机制的关键也离不开政府。国民收入分配呈现的三大结构性问题:政府财政收入增速远高于企业利润增速,企业利润增速远高于居民收入增速,富人收入增速远高于穷人收入增速——说到底,就在于一般职工的工资可以被不同环节、不同政策、不同规则自由裁量。劳动者对工资缺乏话语权与抗辩权,政府职能部门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良性工资增长机制就难以落到实处。
□ 宋桂芳(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