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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等一批新规今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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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调动可累计工龄享年休  “末位淘汰制”没有法律依据

    

    《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歧视说“不”    王宇衡 摄

    工作满一年可带薪休假、工作调动仍可累计工龄享年休、招工时工资不许“面议”、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从今天起,一批新法新规开始实施,它涉及人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政策法规将给百姓生活带来哪些影响?本报今日为读者仔细梳理。

    【关注重点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工资福利可在税前扣除

    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合二为一,减轻了内资企业的上缴税率。同时,在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等方面,税前扣除的基础扩大,减轻了企业负担。

    新条例还对农林牧渔业、基础建设等企业,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等支出被列入税前扣除,有可能刺激企业增加员工福利。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满5年离职养老金全归你

    内容:《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保护养老保险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其中还对个人对年金的拥有权进行明确界定:对于企业为员工的缴费部分,企业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如服务满1年的,企业缴费的10%权益归属给个人,服务满5年的,企业缴费的100%权益归属给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未防疫宠物惹祸主人担责

    内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共十章85条,新动物防疫法的特点是:在动物防疫方面重点修改、补充和完善了动物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细化了法律责任。如市民饲养的犬类等宠物也要定期防疫,不然宠物主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如果不作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土地收益10%作为保障金

    内容:财政部出台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渠道,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以及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决算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详细规定,对于确保廉租住房资金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将起到积极作用。此次规定新增了3条资金来源渠道,同时提高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从原来的5%左右,提高到不少于10%。同时还明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均要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国进入城乡一体化时代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制订、实施、修改和法律责任。加强了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即将实施,它标志着中国将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制度,进入城乡一体化的规划管理时代,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劳动合同法》末位淘汰不合法

    末位淘汰没有法律依据

    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

    目前不少企业乐于采用“末位淘汰制”,但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因为考核末位,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不合理的。因为可能有100个人参与考核,结果大家成绩都合格,都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这时就不能借口员工不胜任工作而将其解雇。

    能否胜任工作应该以能否完成企业规定的劳动标准为依据,但同样的岗位在不同的企业其劳动标准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应该制订出相应岗位的劳动标准。但是这个标准应该是企业与劳动者共同商讨制订出来的,不能是企业说了算,把标准制订得高高的,故意让员工完不成。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上班1年就可带薪休假

    内容:从今天起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除少数情况外,单位应保证职工享受年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现在企业里面几种假期比较混乱,职工享受了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假期后还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吗?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首先年休假与寒暑假,因为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教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此外,条例明确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工作调动可累计工龄享年休

    内容:《条例》规定“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又明确“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这表示,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都可以享受年休假。只要是我国合法的用工形式,工龄都应该连续记载,发生了工资关系就算做工龄。因此条例当中所使用的“累计”和“连续”是不一样的,累计是中间允许间断,是各个时间段相加,累计工作已满1年就是指职工从参加工作起,无论他是否在同一个单位,甚至中间有间断,只要加起来有1年时间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

    职工可坚持休假权利

    内容: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条例》对年休假设定了一个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单位和职工之间要有协议,即使是用人单位提出了不休假的动议,但是职工也有坚持休年休假的权利。单位安排要征得同意,这是职工的一项权益。有了这个前提,就可以防止某些用人单位以“确因工作需要”作为借口来随意侵犯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如果一旦发生了违背职工的意愿,不让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相关部门就将依法履行维权的职责,帮助职工解决问题。

    《就业促进法》

    

    招工不准性别歧视  资料图片

    “月薪面议”今后行不通

    内容:法案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特别是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今天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歧视明确说“不”。往后,“仅限男性”“要求本地户口”这些苛刻的就业要求将消失在求职信息中。同时法案进一步细化了就业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要求招工时应告知劳动报酬,“月薪面议”今后行不通了。

    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内容:根据法案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同时要求,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招工不得拒用乙肝患者

    内容: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同时,一些青年人也被纳入立法者视野,有些初高中生毕业后,不再继续升学,想谋求一份职业而又缺乏劳动技能。就业促进法引入的劳动预备制度,为他们打开了一扇门。劳动预备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关注地方新规】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条例》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放其他空中飘动物体,擅自攀登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牌及其他标志物,以及擅自张贴广告标语等行为将被处罚,对个人将处以最高1000元的罚款。同时明确了电力线路的设计、建设要保障居住人的安全和生活空间,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要与房屋所有者协商。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部全面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它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我省各级政府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循的安全生产行为。同时,我省目前正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其中明确了建立生产安全的奖励制度。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中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确定公布历史建筑物、构筑物,设置保护标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在核心保护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立统一的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云南省编制机构管理条例》

    今年上半年,我省将对擅自增设机构、随意提升机构规格、混用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以及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等突出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和查处典型。

    《条例》还强化了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力度。明确对擅自超编核定人员编制及违规配备人员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相应经费;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逾期不改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予以纠正,并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王 云    杜 杉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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