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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年底被炒欲用新劳动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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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  职工索要双倍补偿金  

    核心速读

    昨日是2008年新年伊始后机关单位上班的第一天,张玲女士拿着新的《劳动合同法》来到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她与单位的劳动纠纷申请仲裁。她说:“我在单位工作12年,是老职工了。今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单位却赶在这之前解雇了我。我不服,今天,借着新法实施的这股东风,我来申请仲裁,索要双倍补偿金。”职工说法新法实施前我被炒鱿鱼

    36岁的张玲是云南航空旅游包机公司的一名员工,负责卖飞机票,已有12年工龄。她说,由于她工作积极主动,业务熟练又踏实肯干,没有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很赏识她,第二年就让她出任所在部门的负责人。

    但多年来张玲一直有块心病,她和同事常常在法定双休日和节假日加班,可加班后公司却不给她发加班工资。而按法律规定,加班必须给职工发加班工资,可公司不照章办事,她觉得这很不合理。张玲说,为了这事,她专门向公司领导反映过,可公司领导答复说“公司的做法没错。”

    去年元旦,又轮到张玲加班,加班后还是没有领到加班费,到了春节,她休了7天假,可公司不高兴了,扣了她3天的事假工资。这事像一根导火索,引发了压抑在张玲心里长期的不满。去年3月,她向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她的元旦加班工资,还要返还她被扣发的工资。仲裁部门支持了她的请求,但公司并未给她补发这笔钱,她和公司之间也因此产生了矛盾,打起了“肚皮官司”。去年12月,她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愿再与她续签合同,炒了她的鱿鱼。

       张玲认为,她在公司已工作10年以上,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在她工作称职的情况下,公司无权不与她续签合同。于是她向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她双倍经济补偿,并返还她交的风险金、机票款押金3500元,并退还她的所有劳动合同书。

    公司表态不续签合同不违法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云南航空旅游包机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说,他们对张玲的工作表现不发表意见,但认为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合情合理,并不违法,因为不续签合同是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所以不应当适用新法。违法解雇要付双倍赔偿

    针对此案,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爱国发表意见说:新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尤其是新法以10年工龄划定解聘权的界线,因此,很多劳动者对新劳动合同法充满期盼。  

    刘爱国说,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方面,以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经济补偿,通常被认为劳动者对解除合同行为无异议,用人单位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前法律的规定“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成本并不高。但这次新法出台,使得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增加了一倍。“这起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违法解雇张玲,就应该支付双倍赔偿金。”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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