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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昌源矿难”追踪:矿难涉罪人员均已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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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矿长被判7年徒刑

    继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原局长敖成璧、原副局长杨盛等滥用职权被判刑后,2007年12月26日,富源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帮汝、黄买权各有期徒刑7年;判处被告人朱朴高、黄崇平各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黄初飞、唐崇相、龚关跃各有期徒刑3年。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帮汝在担任昌源煤矿矿长期间,明知该矿证照不全,数次被相关行政机关责令封停整改、关闭的情况下,仍将昌源煤矿二号井承包给被告人黄买权采煤。之后,黄买权又将二号井分别承包给被告人黄初飞、唐崇相、龚关跃、邓施彪(已死亡)等4人进行开采。其中被告人朱扑高、黄崇平分别负责昌源煤矿二号井的井下机电设备管理维护工作和矿井通风、瓦斯检测工作。2006年11月18日昌源煤矿被有关部门封停后,11月22日黄买权指使朱朴高组织人员打开井口非法开采。11月25日16时55分,因井下瓦斯积聚,达到浓度界限,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32人死亡35人受伤的特大事故。

    据此,富源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被告人严帮汝、黄买权等7人作出了上述判决。目前,“11·25”矿难涉及犯罪的所有人员已全部被判处刑罚。

       黄占啊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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