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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当挑战“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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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本报报道了玉溪市华宁县一储户到信用社取钱,不料取出来的钱是存款单的10倍,信用社为了要回这笔钱,将储户告上法庭,储户提出“还钱可以,但信用社得必须给一点感谢费”,最终,双方对簿公堂,信用社要回了这笔钱。报道后,引起市民的广泛关注,储户到底该不该还这笔钱呢?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从法理、情理方面进行了分析:

    储户与银行的存取款纠纷,从某种层面上来讲,是金融服务行业奉行多年的只针对消费者的“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这一“行规”的一种挑战。李春光认为,银行方面为保证自己的利益单方制定这样的规定,有“霸王条款”的嫌疑,在法律上难有足够的依据。而我国《商业银行法》第5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金融单位提出“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是违背法律公平、平等原则的。对储户而言,是“利己不利人”的“霸王条款”。

    当然,现金一旦脱离银行监控后,储户做手脚或者中途被人做手脚的可能性就难以排除。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银行为离开其监控范围的现金承担责任,对银行来说是不太公平的。为此,有些银行声明: “现金离柜,概不负责”。虽然这个声明不合法,但确实是银行的无奈选择,从这个角度看,银行的这个规定又是合理的。

    现在的问题是,在不合法与合理之间,储户与银行的行为究竟该用什么标准来调整呢?

    我们知道,在现代市场社会里,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会经常性地发生权利冲突,而法律正是对权利产生冲突后的有效解决方式。基于以上分析,李春光认为,玉溪市华宁县信用社诉储户不当得利一案法院在法律的适用和认定上是没有瑕疵的。同时我们还可以假设,如果银行少给了储户应取款项,只要储户有证据证明,那么银行就不能以“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来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了。(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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