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问:我于1999年到昆明一家工厂上班,至今已有8年,自参加工作起算,工龄已经超过20年。请问:我是否符合与现在工作的工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答:据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第14条相关规定可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你工龄超过20年,但你在该工厂工作年限不满10年,固并不符合相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刘女士问:我大学毕业前不久到一公司实习,因表现较好,公司提出与我签订就业协议,期限为两年,违约金为1万元。因担心毕业找不到工作,我在协议上签了字,毕业后我顺利进入该公司,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为1年。现今已过一年,我准备辞职。请问:我需要按就业协议规定支付公司违约金吗?
答:签就业协议时,你作为实习的大学生尚未毕业,不是合格的劳动主体,用人单位不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你与公司签订的《就业协议》并非劳动合同。另,据新《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意味着,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故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应以你毕业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就业协议书自动失效。且你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提出辞职,并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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