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广州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实施办法。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局长谢晓丹、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两办书记杜树灵将介绍相关情况。焦点房地产网将对此进行现场直播。敬请留意!(编辑:博文)
谢晓丹:《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经过了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讨论,18日由张广宁市长签发,等于是正式试行。
广州市委市政府正确的把握住房问题的本质,运用科学发展观,明确了解决住房问题的根本思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住房问题,既不能完全依靠市场,也不能完全靠政府大揽大包,要坚持住房是商品化、市场化的情况,利用有形之手,构建广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不同收入阶层相适应的多层次住房梯级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实现住房资源的公平和谐分配。
经过多年来的探索和实践,现在多层次的住房体系已经形成,最起码是在政策层面已经形成了,今天下午的主题是《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正式试行。
另外一个层面是限价商品房的管理办法也经过市政府常委会讨论通过,即将实行,第一批限价房今年年底建成后可以进入销售渠道,这里还要感谢媒体在商讨办法以及实施过程中,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三个办法不仅内容体现了科学、公平、公正,在程序上还体现了扩大公众参与科学民主决策,而且三个办法是相衔接的,例如廉租房原来的保障对象最低收入困难家庭提高到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对象原来是城市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中等收入之间就存在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又无法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靠自己的收入购买商品房,对于首次置业者就制订了限价房,因此制订了完善多层次的政策体系,基本上覆盖了所有的层面。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之外就是普通的商品房,非常感谢各位媒体的到来,两个办法公示期间收到很多的意见我们都采纳了,本月15日国务院来调查后也认为我们的规定是有特色,有发展,也创新了,体现了精细化的管理,包括准入、退出、申请以及监管都是非常精细化的。
在限价房是三个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的时候,也有人认为不应该设定收入底线,两种意见都是很多的,这是实践、探索的过程,全国其他城市也没有先例,各地的情况也不同,国务院又有要求,建设部也有要求,因此,我们还是听取了群众的意见,媒体的意见,我们还是设定了收入线,是否合理,通过这两天报纸的反应,还是比较科学的,相对来说有底线要比没有底线好,我们也在不断的探索和修整。
政府的决策上充分吸收了民意,体现了科学民主决策。现在这两个《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由市长签发试行,这次中央工作会议上中央领导都已经说了,胡总书记、温总经理说要将住房保障列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要将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宁可少上别的项目,也要解决低收入困难群体住房的问题,在两个《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实施期间,我们就要宣传贯彻好,并且学好好两个《实施办法(试行)》,今天也是借助媒体做好宣传帮助的作用,因为要家喻户晓,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我们还要加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
按照两个《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要求,全过程也要监控,保证政府的资源投入到真正有需要,而且还要满足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基本需求。建设过程中要加强管理,保证阳光工程。现在采取的是集中建设,配建、社会捐建,现在更多的是集中建设,明年开始采取配建以及社会捐建等办法,集中建设就是两办负责,公开招标,从设计、施工、监理都是招标投标选择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还要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速度,实施过程中对申请资格的单位进行全面的审核,要符合条件才可以享用保障住房。
现在的《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是以补贴为主,有一件事情还要拜托各位,现在要进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调查,申报阶段,住房调查阶段,数据的整理出成果阶段,这个月就是申报阶段,申报阶段有两方面的原因,我们的工作也没有做到家,例如街道和居委会在接受申报的时候也存在一些问题,另一方面符合低收入家庭自己主动申报的积极性不够,也因为我们宣传不够,有的低收入家庭不一定看报纸、听广播和看电视,现在的进度还是有一点不理想,因为时间已经过半了,今年已经是20日,还有10天时间,我们要加快宣传,让符合条件的都来申报,让政府知道现在有多少低收入困难家庭是需要住房保障,才可以正确的实施科学的规划,2005年底登记的双特困户5643户已经全部解决了,以后每发现一户,当年发现当年解决,我们有这样的能力和信心,也可以这样做。对于低收入困难家庭,现在的底还没有摸清,按照去年的抽查有14.9万户,五一期间登记就有7万多户,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家庭收入在1.8万元以下。现在在建的政府住房保障户型有3万套,完全可以满足的。所以希望媒体帮助我们多宣传,希望大家都来申报,这样政府心中有数,如果量少,我们就尽快解决掉,根据目前的财力和能力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解决他们的情况,如果量多,我们就分年度实施。
现在是住房保障和房价稳定是各级政府列入目标责任管理的,作为房管部门两方面工作跟我们都有关的,我们会尽我们的职责和能力做一份事,为市民办实施做好事,出一份力,借此机会谢谢各位,下面的时间交给杜主任和黄处长。
杜树灵:各位媒体朋友下午好!近期广州市政府审定通过了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住建办起草的《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下称两个《实施办法(试行)》),并决定于12月18日起出台实施。两个《实施办法(试行)》出台实施,是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健全啊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精神,践行“富民优先,民生为重”。执政理念的重要举措。是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下称国发24号文)的政策框架内,结合我市实际,经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修改后形成的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两个《实施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市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对指导今后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加快推进住有所居意义重大。
一、出台背景
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从1986年实施住房保障起,至今已合计为70万个家庭(约占全市230万个家庭的三分之一)提供了住房保障,居民的住房困难得到了较好地解决。但是随着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住房市场在快速发展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原有的住房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难以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尽快制订有关政策,加快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及国发24号文的有关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住建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了两个《实施办法(试行)》。为使制度设计更加符合实际,在苏泽群常务副市长的主持下,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了政府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基层工作者、媒体代表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对象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于9月21—30日,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此次公示引起媒体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反应较好。局统计,公示期间共收到各种意见,建议953条(次),归类33条,采纳25条,并相应对两个《实施办法(试行)》作出修订后,报市政府讨论通过。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1是立足我市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保障的标准。2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分层次适度保障,3是坚持统筹规划,有计划有步骤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四是政府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题,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三、主要特点
1、保障对象锁定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国发24号文关于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扩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家庭。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在2008年年底之前达到这项要求,以及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连接的要求,两个《实施办法(试行)》讲事实对象确定为低收入家庭,即将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从原来的双特困家庭(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以及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米的家庭),延伸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对象确定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需求,在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内,可以得到基本解决。
住房保障标准确定为保证基本居住需求
根据国发24号文的要求,两个《实施办法(试行)》确定实物配租的新建、该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新建、改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使住房保障回归到与我国国庆相适应的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标准上来。
进一步完善准入条件,保障对象界定更加科学合理
两个《实施办法(试行)》确定申请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必须同时符合五个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世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共有住房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落实桥房政策专用放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目前,根据低收入家庭生活基本支出,结合市场租房承受能力,确定廉租住房保障的收入标准为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根据合理的房价收入比为基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收入标准为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为防止收入低但有一定资产的家庭进入住房保障体系,引入了家庭资产限额,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资产限额标准分别确定为低于收入标准18287元的4倍和6倍,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居住线标准为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两个《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资产以及住房面积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市民政局每年度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使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将原来仅对双特困户实施的廉租住房制度扩大到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680元,但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无法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当中,可以较好地解决夹心阶层住房保障确实的问题。
廉租保障方式多样,房源渠道增加
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完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制度,根据国发24号文要求,《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彰显了经济适用房具有保障性质和限制产权的特性,规定经济适用房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却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回购或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5年后按照同低端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上市转让或取得完全产权,同时一明确政府可以优先回购,另外,对于在办法实施前已售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根据法不溯既往的原则,明确仍按原规定执行。
严格规范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管理
根据国发24号文的规定,明确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自用土地的,经批准后,可以申请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其申购和管理必须按《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对于备受关注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问题,办法规定向本单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后的生育方圆,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按照成本价收购,统筹向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安排经审批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向单位购买,在制度设计上确保了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售。
申请、审核、公示程序科学简便
根据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两个《实施办法(试行)》减少并优化审核程序,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同样采取两级审核、两级公示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增强审核的准确性、公开性和对审核全线的攫鼠里,如对初审、符审以及公示有明确的工作要求,对审核的方式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创新评分轮候机制
按照住房情况、收入状况、落户时间、家庭结构等因素,科学设计评分标准,作为轮候的依据。如根据住房困难情况分别设置8个计分标准,最困难的无房户计最高分25分,困难程度越低计分越低。如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的原则计1分。又如对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专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家庭的,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之一的,办法规定每户加10分,最高分为20分;对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住房,子女结婚后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则规定扣10分,充分体现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公正,困难优先的原则。
(八)完善动态审核和退出机制
规定对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实行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抽查,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实行每割2年 定期年审制度,确保政府住房保障真正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但因收入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家庭,制定了有效的退出机制。根据以往工作经验,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退出机制的合理化建议,制定了更具人性化的过渡期规定:如对领取租赁补贴的,给予保障对象1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要求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一年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租;享受公房租金核减的,停止见面租金,纳入公房管理,按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租金。
对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办法规定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对批准还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九)进一步健全了监管机制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保障、空置、出租、出借等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和情况,分别设置了详细的处理规定,使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和更具可操作性,确保公共资源使用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十)多种手段,确保住房保障落到实处
为使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反应真实情况,两个《实施办法(试行)》从申请、审核到事后监管均做出严格规定:如申请人申请使,须提供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申请人还需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并须提供诚信承诺书;街道办事处审核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和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提轻有关单位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的年可支配收入、资产、现住房建筑面积进行网上核定等等;申请人在享受住房保障后,仍将处于动态的监管机制中,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动态抽查机制、廉租住房实行2年定期年审机制。对发现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的或违反规定出租、出借、空置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实施办法》均相应设定了惩罚规定。通过对申请人、提供证明的单位、审核部门提出详细的要求,并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对享受住房保障家庭进行抽查和年审等,将申请到获得住房保障的各环节置于多重监督下,提高不诚实行为的难度和成本,降低审核的行为成本,保证住房保障真正落实到确有困难的家庭。
为使两个《实施办法(试行)》顺利实施,市政府已批准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住建办、市统计局成立广州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办公室,于12月1日起开展全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通过调查,摸清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和住房需求情况,建立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在此基础上根据需求情况结合经济接受能力,科学制订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现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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