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错多给钱是储户不当得利 银行取到假币还是储户自认倒霉核心速读
昨天,本报报道了华宁县一储户《想取2500元却拿到2.5万元》一文,该储户不想还钱却成了被告,报道一经刊登即引起市民广泛关注。采访中,记者发现市民观点几乎一边倒,其中张先生的观点代表了大多数受访市民的意见,“信用社的做法有些过分,如果储户多拿了就属不当得利,那假设储户的钱少拿或取到假币,找信用社理论的话,可能根本没有结果,因为银行有‘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内部规定,而这也体现出银行对待顾客有不公之处。”
市民声音
信用社的做法有点过分
对于银行将储户告上法庭一事,市民是如何看待的呢?对此不少市民都表示,信用社的做法值得商榷。
张先生:“银行自己出了错误,把钱多给了储户,储户就应该无偿退还给银行;可储户的钱少了,就不能再回去找银行理论,取到假币也只能自认倒霉,这种做法也太不公平了。”
李女士:“银行作出‘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我可以理解,储户多拿了银行的钱是应该退还,但可遇到储户真从银行柜台取到假币,回头再找银行评理,他们往往不理不睬的,或者拿出‘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这尚方宝剑来推卸自己的责任,这样的话,储户的损失就很难以得到保障。”
顾先生:“我可以理解银行的做法,毕竟银行每天要面对大量储户,工作量大,出错是难免的,储户多拿了银行的钱,是应该退还回去,我们毕竟生活在一个要求诚信的社会里。”
王女士:“是银行自己出错,把钱给了储户,储户没什么过错啊!即使储户该还这笔钱,作为信用社也应该给储户一定‘感谢费’,不然,储户凭什么要无偿退还给信用社呢?信用社不但不感谢,还把储户告到法庭,我真的很不理解。”
案情回放
储户取钱银行多给
去年8月3日,华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职工发现22500元钱没了。信用社立马开始排查,并调出当天的银行监控录像,发现一位名叫张春萍的储户有嫌疑。监控录像显示,当天中午,张春萍拿着一张2500元的定活两便存款单到信用社取款。当营业员递给她一大沓钞票后,她显得有些犹豫,在柜台边徘徊了两分钟才离开。信用社的电脑交易系统显示,柜台营业员实际上支付给张春萍25000元,扣减存单上的2500元,刚好就是信用社的对账差额22500元。但工作人员第二天找到张春萍时,她并不承认多拿了这笔钱。经反复做工作,张春萍才承认了多取钱的事实,但只归还了18500元。信用社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多拿的4000元。玉溪市华宁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庭上,张春萍说:“当时信用社答应给我一笔好处费,可我到现在都没有拿到这笔钱。”华宁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由于信用社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春萍只归还了18500元。法院判令张春萍返还信用社4000元。3天后,她到信用社退还了4000元钱。
律师说法
消费者应当挑战“行规”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认为:储户与银行的存取款纠纷,从某种层面上来讲,是金融服务行业针对消费者“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这一“行规”的一种挑战。银行方面为保证自己的利益制定这样的规定,确有“霸王条款”的嫌疑,在法律上难有足够的依据。《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都说明,合同条款应当是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的,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而不是一方利用经济或社会地位优势强迫对方接受的行为规则。
当然,现金一旦脱离银行监控后,储户做手脚或者中途被人做手脚的可能性就难以排除。为此有些银行声明: “现金离柜,概不负责”。虽然这个声明不合法,但确实是银行的无奈选择。从这个角度看,银行的这个规定又是合理的。
在现代市场社会里,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会经常性地发生权利冲突,而法律正是对权利产生冲突后的有效解决方式,情理上的考虑是其次了。所以,基于以上分析,玉溪市华宁县信用社诉张春萍不当得利一案法院在法律的适用和认定上是没有瑕疵的。■新闻链接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的利益。如售货员少货款、多找钱等,其中,购货人和银行均构成不当得利。可见,不当得利多产生于利益所有人的误解或者第三方的过错。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一种不合理的不正常的现象。正是为了使之恢复到正常的合理状态,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制度。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受益人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利益负有返还的义务;债权人——受损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的权利。
(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