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私设“小金库”,但审计情况表明国有企业私设“小金库”现象依然存在,有待进一步防范和查处。
一、企业 “小金库”的收入来源。
从审计查出的“小金库”看,其来源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虚列支出虚增成本套取资金。个别企业在财务核算中,对原材料没有进行明细核算和原材料进出仓管理混乱,存在虚增成本,虚增材料支出,从企业财务账中套取资金存入“小金库”。
2、帐外经营取得的收入。个别企业在主营业务之外,利用副营业务活动,采用商品采购和商品销售均无列入财务进行核算,从而获取差价收入。如:某公司下属某商店帐外经营药品。
3、截留、转移部分产品的销售收入和产品销售的部分收入。个别企业抓住产成品没有进出仓管理的弱点和购货方没有索取正式销售发票的便利,将部分产品销售收入全额存入“小金库”;个别企业抓住产品销售大部分用现金交易的有利条件,把产品销售的部分收入存入“小金库”,其余部分列入企业财务核算。
4、其他收入。开具一般收款收据,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下脚废料,将收入存入“小金库”;停薪留职人员缴交的管理费及“小金库”存款利息收入等。
5、利用“预收账款”科目做文章。个别企业在签订合同、收取一定比例定金后,将所收取的定金记入厂财务账“预收账款”。待货物交付使用、收取扣除定金后的货款时,既没有将所收取的货款记入销售收入,而是记入企业“小金库”;又没有冲转预收的定金,而将定金长期挂账于“预收账款”,造成该笔销售业务尚未实现的假象。通过这一运作,将部分货款存入“小金库”。
二、企业“小金库”的成因
企业设立“小金库”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但分析起来不外乎以下四种:
1、挥霍浪费之需。有些企业领导,为了小集团甚至个人的利益,不惜牺牲国家的利益,以为企业办事或为职工谋利益为借口,行挥霍浪费之实,将公家的钱转换为捞取政治资本、联络感情、拢络人心的资本。
2、偷逃税费之举。企业将部分销售收入、其他收入记入“小金库”,使资金游离于企业账务核算之外,少计收入,虚减利润,从而偷逃企业应该缴纳的部分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其他应提取上缴的费用支出。
3、监督不严之害。企业内控制度松驰,购销合同、销售发票、货物进出、材料供需等环节管理失控,企业有机可乘,监管部门检查难以到位。防范措施不全,监督部门只依靠几次集中的检查活动,缺乏经常性、长期性、全面综合治理的措施,致使禁而不止,关而不停。
4、处罚不力之果。目前对私设“小金库”的处理往往偏重于经济处罚,轻人事处理,难以起到震慑作用,致使一些单位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有恃无恐,不怕收缴和罚款,存有侥幸心理。
三、防范和查处 企业“小金库”的措施
治理“小金库”应本着防查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抓住问题的关键,解决问题。
1、与时俱进,创新思维方式,转变经管观念。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必须要有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积极面对新时期新形势特别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共同发展的竞争形势,自觉转变经营管理观念,从传统思维方式中转变过来,不要再有小集体观念,要树立“大企业”概念,通过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购销旺势来推动企业发展;而不是通过逃避税费等手段来推动生产发展。
2、加强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强化财务管理。各单位领导应加强《会计法》和有关财经知识学习,提高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遵守财经法纪的自觉性,同时督促检查会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按《会计法》的规定做好会计工作;应强化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财务知识的培训学习,认真掌握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不断提高会计监督水平。要营造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的社会环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财经纪律。
3、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企业负责人应领导单位内部各有关机构和人员建立、健会计人员岗位责任、账务处理程序、内部牵制、稽核、原始记录管理、计量检验、定额管理、财产清查、财务收支审批、成本核算、财务会计分析等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同时要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为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创造必要的客观条件。
4、充分发挥财政、监察、审计、银行、税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把清查“小金库”列为监督的重点,采取宣传教育、明确责任、群众举报、监督检查、组织处理等一系列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国资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资本运营的动态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厂务公开内容真实性的监督。审计部门应进一步深化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促进被审计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增强领导的廉洁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意识、勤政廉政。银行应加强对企业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力度。税务应加强对白条和假发票的查处。
5、明确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各单位的负责人应是杜绝私设“小金库”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理好财,当好参谋。对查出“小金库”不但要严格按照国办发[1995]29号文及《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没收其全部资金发生数,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同时还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注重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以儆效尤。扭转过去那种只对单位处罚,不对个人处罚,只重经济处罚不重人事处理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