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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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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创业除享受国家和云南省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以进一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优先安排外来企业用地计划。

    2、外来企业征用土地,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外,其他部门不得再收取与征地无关的任何费用。

    3、外来企业投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市政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所需的土地,可以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

    4、外来企业投资项目属竞争性行业的,其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用地由政府统征后优惠出让,并针对具体项目给予优惠待遇。

    5、外来企业投资山区农业综合开发,免收土地使用出让金。

    6、外来企业购买、控股或兼并我市国有、集体企业,虽不属于行政划拨供地范围,但可视具体情况,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政府批准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可继续在一定年限内维持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方式。

    7、外来企业一次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分期付款和挂帐付息的办法解决。分期付款的与土地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首期付款20%,余款在7年内付清;分期付款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挂帐处理,但企业须承担挂帐期间应支付的出让金的利息;土地出让金未付清前,该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市外国内投资者在我市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独资企业或注册资本金中市外投资占门51%以上的合资企业,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收优惠政策。

    1、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从企业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在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市、县(区)分享部分等额补助给企业。

    2、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标准》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来企业,从企业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在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市、县(区)分享部分等额补助给企业。

    3、外来企业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前三年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第四、五年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同级财政等额补助给企业。

    市政府通过银政合作、银企合作等方式,促进金融部门加大对有效益、守信用、财务管理良好的外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1、市政府在市监察局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全市外来投资者的投诉。

    2、政府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对外来企业的检查必须经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并持同级监察部门主要领导签署的检查文件进行,且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例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能超过一次。

    3、政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的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必须分别报同级政法委和监察部门同意后执行。

    4、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属市、县(区)及以下政府和部门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省级以上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收费单位必须全面实行《收费登记卡》和《收费许可证》制度。

     5、严禁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安排外来企业接待或报销不应由外来企业开支的费用;严禁强行要求外来企业定点购买物品、订购报刊杂志;严禁强制外来企业经营管理者、员工参加带收费性质的业务培训班;严禁强行向外未企业拉赞助、拉广告或搭车收费。

     6、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经企业申请,县(区)公安机关可在该企此附近或企业内设立警务站或警务室,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7、鼓励外来投资者、社会各界人士实名投诉或举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违反本《意见》的部门和国家公职人员;对实名投诉或举报者,投诉中心必须无条件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复投诉人或举报人;对投诉或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或被举报部门必须立即纠正;在一年内被投诉或被举报三次及其以上、并经查实的部门,该部门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市利用外来投资委员会会议讨论后报经市委同意,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该部门主要领导党纪或政纪处分,性质严重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该部门直接责任人要调离原岗位,性质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昭通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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