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配图 本报记者 付兴华 摄
3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法和条例最大的亮点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1600元提至2000元,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人们的收入有何影响?在新旧法交接之际,推迟发工资能够避税吗?就此记者走访了昆明市几家税务师事务所和有关行政机关。
月收入2500元下月起少缴个税40元
昆明云邦税务师事务所执行董事徐健向记者介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个人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将进一步减轻。由于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相关费用标准的基础上,还允许扣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样一来,除了月收入2000元以下的市民无需缴纳个税外,月收入在2500元左右的市民也很可能因为扣除相关费用后,应税收入少于2000元而免于缴税。
徐健给记者算了这么一笔账:一个纳税人月收入在扣除“三费一金”后为2500元,按照现在1600元费用扣除标准,每月纳税收入为2500-1600=900,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5%+400×10% =65元(税率:500元以下为5%,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为10%),而按照修改后的标准,应缴税收入为2500-2000=500,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00×5%=25元,则比原来少缴税40元。
延迟发工资能避税吗?
很多税务师认为延迟发放工资,即把3月1日前应发放的薪金推迟到下个月再发,按照新标准计算可以合理避税,但也有的税务师认为两个月或多个月合并起来一起发放实际上适得其反,排除少报、漏报的情况,一个公司把2月份的工资推迟到3月份发放,除非将3月份的工资、薪金也要相应延迟到4月份发放,否则3月份就存在同时取得2月份和3月份两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税率累进制,收入越高则纳税越多,两个月的收入总和反而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用推迟发放工资的办法得不偿失。
省财政厅法制税改科的一个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国税局最新公布的衔接办法,排除了推迟工资发放就可以避税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即使推迟发放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仍然按照实际取得时间来计算,即3月1日前的收入还是1600元的起征点。
新闻链接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本报记者 普嘉 (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