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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财产不能总是一头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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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两会前夕,北大教授巩献田和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等人给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提交建议,呼吁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随信提交了已经草拟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草案)》,并得到了化学工业部原部长秦仲达等50名退休官员、学者及各界人士的支持(《华商报》3月3日)。

    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而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早在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为立法项目,时至今日立法尚未完成。在这14年间,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常常被提起,可一次次被束之高阁:人们曾寄希望于《公务员法》能将官员的财产申报及公开写进有关条款,但因“具体操作困难”,最终愿望落空;后来人们又寄希望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官员个人收入信息公开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而于去年颁布的该条例却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去年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举行揭牌仪式时,副局长屈万祥表示要在适当时候建立官员财产收入申报公开制度,但此后不见下文。

    如果把官员当做自然人,官员有其隐私权,其财产收入自然属于个人隐私;但从官员掌握着公共权力这个层面看,社会公众对其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他们的财产也就并非个人隐私。而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关键在于“公开”,如果官员们只申报财产收入,不向社会公开,所谓“申报”就会流于形式,对于预防和打击腐败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没有“公开”,官员的财产状况于公众而言永远是一头雾水,体制外的监督根本无从谈起。

    1766年,瑞典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财产公示规则;1883年英国产生了世界上第一部财产申报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美国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通过制订和修订《政府行为道德法》、《道德改革法》等法律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在这些国家,不管是通过竞选产生还是上级委任的政府官员,其从政前后家庭财产收入增长幅度的变化、增长渠道的变化,以及配偶、子女所从事的行业、获取的财产收入等等,都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时下有很多官员遇事都爱说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那么官员们在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财产申报及公开上是否也应该与国际惯例接轨呢?希望这个问题在今年的“两会”上能够引起高度重视,并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黄栀梓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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