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缺乏解决资源环境代价过大的财税机制,农工党向全国政协提交《关于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建议》,提案指出开征环境税条件成熟,应该尽快制定实施(人民网3月4日)。
开征环境税,通过税收手段来解决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是我国改善环境治理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从根本上说,地方政府通过增加GDP来增加税收,就需要上项目,但目前尚未形成遏制粗放增长的税收调节机制。从而导致一些地方存在以破坏环境、污染自然、掠夺资源作为经济发展代价的现象,一些恶性的环保违法事件不时发生,给我们的生存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也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埋下隐患。如果不从税收激励和约束机制方面出台政策,就很难从根源上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势头。而现行税种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税,它的缺位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
环境税既具有调节经济行为减少污染的作用,又具有为国家公共财政筹集资金的功能。政府用征来的税收进行被污染环境的治理或对环保企业进行贴补,让企业产生环保的压力和动力,环境污染问题才会得到逐步解决,可持续发展才能有根本的保障。自20世纪70年代起,不少国家就采取了各种法律和政策手段,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其中一些发达国家将税收也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把环境税引入其税收制度,依据“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设置,涉及大气、水资源、生活环境、城市环境等诸多方面,并且都把环境税收取得的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使税收在环保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环境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就我国目前的环保措施而言,主要是以收取各项费用为主,征税为辅。这些少量的税收措施零散地存在于排污费、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有关规定中。
开征环境税更迫切的理由是,现行环境收费制度弊端重重,亟待改革。如缺乏强制性,难以征收到位,协商收费是普遍现象;收费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更严峻的是,由于对使用通过排污收费筹集的环保资金,缺乏有效的预算约束机制和监督考评制度,资金挪用现象突出,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这不仅造成各种税费的不统一,而且不利于征缴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显然,随着我国环境治理工作的推进,以税代费,在我国建立统一的环境税制度已刻不容缓。
□ 孙瑞灼(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