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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您不可以评论许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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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天,全国人大代表姜兴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京华时报》3月11日)。

    姜兴长代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从媒体的报道来看,他接受记者采访的言论被视为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声音,或是表明最高法院对待许霆案的态度,他的“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的言论是不是许霆案要从轻或减轻判罚的信号呢?

    笔者以为,即便最高法院对此案的态度如此,姜兴长大法官在这个时候发出这样的信号也是不合时宜的。今年2月22日,许霆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目前证据调查等工作依然在继续。还没有审理判决,怎么就听到法官,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对案件的评论了呢?这难免让人产生“未审先判”的怀疑。

    我宁愿相信姜兴长大法官关于许霆案的量刑过重论仅仅是自己的个人学术观点。很多法官本身就是出色的法学专家,姜兴长法官本人就是刑事法律方面的专家。作为一个法学专家,在案件还没有审判之前就对案件发表看法就有干扰司法审判的嫌疑,更何况姜兴长不单纯是一个法学专家,还兼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身份,更会对下级法官在审判时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许霆案的定罪量刑,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法律上完全说得通,如果定性为金融盗窃罪至少判无期。问题在于ATM出错的概率实在太小,“天上掉馅饼”就偏偏砸在许霆头上,于是判无期在情理上就有些说不过去了。然而依照现有法律条文断案,很难说一审就是错判,也许发回重审的结果就是维持原判。关键在于,我们要尊重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利,但是经过姜兴长大法官这么一表态,下级法官是不是就得听从或参考大法官的意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一)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二)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三)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很显然,姜兴长大法官对许霆案的评论,违反了“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的规定,因为接受媒体采访并不是“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

    现在我们还没等到许霆案的最终判决,不过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广州中院还是没有改变许霆的定罪量刑,许霆家一定会把这个案子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他们心中会很坦然:不是最高法院的副院长都说我的案子量刑明显过重吗?□ 普 嘉(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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