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台的《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推出了云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是查清资源底数,夯实深化改革的基础。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成全省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查清森林资源现状。调整完善林业分类经营区划,把公益林和商品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区划到位、划界到位、登记到位、档案建立到位,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的合同到位。
二是依法确权发证,切实为林权所有者提供法律保障。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林权登记发证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法律化的主要标志,必须保证林权证换发、核发工作质量。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要求,统一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和方法,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工作纪律,严禁在申请林权登记过程中擅自改变已经确定的权属关系;严格审核,做到程序合法,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加强档案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林权档案管理制度。
三是放活经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商品林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竹材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抚育间伐人工用材林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管理。企业或个人营造的商品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由所有者根据经营目标确定采伐林木的年限,林业主管部门应按森林经营方案优先保证其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
四是完善扶持政策,多渠道增加林业投入。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导向作用,引导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林业建设,努力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社会参与的林业投融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林业的投入,把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生态保护、优良品种繁育、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科研开发和科技推广服务。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多渠道筹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林补偿。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等财政支农资金,对林业投入的份额要逐年增加。继续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合作,积极争取金融信贷扶持,建立低利率、长周期的林业贷款制度。积极探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等林业投融资改革。参照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政策,扩大面向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争取保险部门扩大森林资源资产保险的新品种,提高林农的抗风险能力。
五是保持政策连续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注重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自留山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减”、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有要求,允许按当时政策予以区分。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林条件允许的,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被集体收回的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原主。
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限期顺延50—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业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责任山应适当收取林地使用费。面积、四至界线不清楚的,在明晰确认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体收归统一经营而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予以恢复。
改进集体统一经营模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集体林地可以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经营模式,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实行有偿转让经营,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优先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联户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收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及用于公益事业。
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没有违背法律政策但在转让程序等方面不够规范、大多数村民对某些条款有意见的合同,应在原则上维护原合同,并在当地政府和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协商解决、补充完善。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六是调整林业经济结构,加快产业发展步伐。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要求,以森林资源培育为基础,以精深加工为带动,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加快发展林浆纸一体化产业、生物质能源林产业、特色经济林产业、林化产业、非木材产业、木材加工业、竹藤产业、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产品深加工利用业、特色森林旅游业等产业;积极培育市场前景广阔、关联度强、科技含量高、综合效益好的林业龙头企业,实现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支持林业企业的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技术、产品升级,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企业竞争力;充分发挥林地的综合经营优势,加大林下资源培育与开发力度,提倡林农间作、庭院林业等多种经营方式,尽快形成林产业发展新格局,发挥林业在农村脱贫致富中的重要作用。
来源:云南省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