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流域不仅仅是一个水土流失治理单元,而且还是一个经济开发单元,小流域的治理要由过去的生态防护型向生态防护与经济开发相结合型转变。小流域承包治理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上下游收益----费用统一平衡核算,下游收益补偿部分上游经营费用,使外部性“内化”,从而获取显著的综合效益。
从理论上讲,水土流失治理既要以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又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才有可能妥善处理好水土流失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诚然,水土流失治理和经济收入增长之间确实存在着“双赢”的可能性,问题在于:小流域治理的私有品性质越浓,公共品性质越弱,个人目标(或企业目标)与社会目标之间、短期效应和长期效益之间的相容性就越低,也就很难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这显然是一个需要加以注意的问题。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度量水土流失治理的效果,不仅要看地上植被丰度和地表水利用率的变化,而且要看地下水位的变化。
“四荒”资源的产权安排,除了要与“四荒”资源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相适应,还必须与所处的发展阶段相适应,这是诱导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的关键。一般来说,只有在“四荒”资源使用权界定清楚的情形下,农民才会对“四荒“治理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进而采用可持续的“四荒”治理措施,所以必须搞好产权界定。“四荒”资源的产权界定决不是简单地发一张产权证就能奏效的,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产权界定所包含的具体的内容。同时,要给“四荒”资源的经营者较长的治理时间,使其能够形成稳定的收益预期,从而采取可持续的治理措施,真正实现“四荒”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更为重要的是,要从规范“四荒”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入手,积极培育“四荒”资源使用权流转市场,为“四荒”资源的流转创造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使其成为提高“四荒”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途径。
以拍卖的方式诱导农户竞争“四荒”的使用权,确实有助于加快“四荒”治理的进程。问题在于:有能力竞争到“四荒”资源经营权的人并不一定具有治理水土流失的经验,而有治理水土流失经验的人又不一定有能力竞争到“四荒”资源的经营权。在采用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里,实行的确实是资本面前平等的规则,然而,在发展的初期,尤其是在贫困地区,过早地强调资本的平等,有可能形成“四荒”资源的大户垄断,多数农户失去“四荒”资源的经营权,从而形成有资本的人承包“四荒”并雇佣有治理经验的穷人治理“四荒”,而有治理经验的穷人竞争不到“四荒”资源不得不凭借着自己的经验和体力受雇于人的局面。这种结果是不是最优或次优选择,应该加以探讨。目前,政府政策主要是为前者的水土流失治理项目提供优惠政策,而不是为后者获得“四荒”资源提供适宜的条件,这显然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有关的调查资料表明,有些地方的“四荒”拍卖的透明度很低,少数人以极低的成本拍卖到了大面积的“四荒”资源。问题在于:产权成本实际上是又获取产权的成本和保护产权的成本两部分组成的,获取“四荒”经营权的成本越低,今后的产权保护费用就有可能越高。更直截了当地说,“四荒”治理的成果被群体哄抢的可能性就越大。这是需要加以重视的一个问题。
水土流失治理进入“四荒”拍卖阶段以后,“四荒”资源的产权主体既有社区内的村集体、承包户,又有社区外的企业和个人,“四荒”资源的产权结构变得复杂起来了。产权结构越复杂,今后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就越大。如何尽早地把这些问题处理好,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三、实现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途径
为实现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目标,需要妥善解决以下几个关系:(1)正确处理生态修复与集中治理的关系,要在充分发挥大自然自我修复能力的基础上,进行集中治理,实现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的有机结合。(2)正确处理水土保持与人民群众生活的关系,要在切实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基础上,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实现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与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的有机结合。(3)正确处理点上治理与面上管护的关系,要切实解决好重建轻管的问题,在巩固原有成果的基础上加快治理步伐,实现水土流失防御、治理与管护的有机结合。(4)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生态建设的关系,要在保持水土、改善生态、美化环境的基础上发展经济,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5)正确处理能力培育与执法监督的关系,要在开展培训、教育,提高全民的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意识的基础上,进行执法监督,在执法监督的过程中加大能力培育强度,实现能力培育、监测监督与行政执法的有机结合。
全面实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关键在于加速推进水土保持科技进步与制度创新。在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中,实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双赢策略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调控:满足水土保持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一方面要制定相应的政策,以有效的政策促进发展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管理体制,从偏重评价经济指标特别是数量指标,改变为评价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等内容的综合性指标,为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提供制度保证。应注重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计划,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优惠信贷和投资保险等方法支持重点地区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共同构筑合作和协调的平台。以确保各部门共同按照统一的规划、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展流域的集中连片治理,既不交叉、也不遗漏。
(2)技术保障:采取由生物、工程和耕作技术组成的综合性措施,改变立地条件,增加植被覆盖度,增强土壤的抗蚀能力和蓄水保土能力,减少水土流失,提高土地生产力。政府要增加技术服务的供给。政府提供的技术服务应包括编制水土保持建设总体规划,技术培训,推广适用的科研成果,提供优质种苗和有效的市场信息等。
(3)组织建设:提高各级政府水土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充分调动和运用全社会的力量,组建水土流失治理联合体,将上下游项目,农林牧渔等开发项目组成联合体,统筹兼顾,综合评价。农户或企业的治理规模要适度,既不搞平均主义,又要避免规模过分悬殊带来的资源分配进而利益分配不合理的问题。
(4)制度建设:总结我国几十年水土流失治理经验,借鉴外国的管理方法,完善有关水土流失治理的政策和法规内容,规范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行动。制定“四荒”拍卖回收资金管理条例,使这部分资金能更好地为农民开发治理“四荒”和脱贫致富服务,自身又能专存专用、不断增殖。
(5)机制创新:切实落实政府领导、主要机构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企业治理、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水土流失治理体制,坚持治理者受益的原则,积极建立政府主导、多元化筹资、企业化治理、市场化运营的水土流失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机制。制定合理的价格体系,适时调整资源开发利用方向,提高各项资金使用效率,将水土流失治理的外部效果内在化,推动其市场化进程。积极培育“四荒”资源使用权流转市场,使“四荒”资源能流向经营水平更好、因而出价更高的农户或企业。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