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医疗保险金是群众的“保命钱”,那么住房公积金就是广大职工的“安居钱”。在房价走高的今天,住房公积金备受各方关注。在自治区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有多份提案都建议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及贷款额度。
在九三学社广西区委提交的一份提案中,指出了我区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三个弊端,建议加强公积金运营,使其保值与增值。
一弊
公积金运用“行政化”
提案认为,我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是政府的一个管理机构,但实际上却扮演着“金融机构”的角色。正是这种角色错位,造成公积金运用出现“行政化”倾向,把广大职工的“安居钱”当作“准政府资金”来运用。如缺乏有效的监管,则易导致住房公积金被挪用或截流。
公积金的监管问题近来备受社会关注。据有关新闻报道,某市的两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先后挪用8000多万元住房公积金用来购买国债,结果造成4000多万元的损失。
提案建议:住房公积金工作要建立起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主动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人大的监督检查;要自觉接受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利用媒体、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把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另外建议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扮演“金融机构”角色的行为,实行运用、监管职能分离,把住房公积金运用的业务交给银行来做,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繁杂的资金运用业务上摆脱出来,使之成为专司于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的专门管理机构,从而使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走向“市场化”,实现公积金的保值与增值。
二弊
公积金运营效率不高
提案中说,住房公积金有很大的数额“沉睡”在银行中,有多方面原因。一是制度规定我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能超过25万元,这在当前房价提高的情况下,难以满足许多城市职工购买住房的需要;二是一些房地产商对购房者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支付房款不很欢迎,反而更愿意推介自身借贷的银行给购房者。这是因为银行与房地产商之间存在着利益共享的关系。房地产商想把自己的银行贷款转嫁到购房者身上,减少自身压力;另外,房贷放款有房产作抵押,对银行来说也增大了放贷的安全系数。
南宁市民覃先生与住房公积金打交道的经历很有代表性。他于2006年在南宁青秀区买了一套时价40多万元的商品房。房地产商拒绝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支付房款,并且指定了房贷银行。覃先生需要贷款30万元,了解到公积金贷款最高只能贷25万元,他只好在银行申请了房贷。
提案建议: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以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从当前我区职工收入与房地产价格实际情况来看,建议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5万元。
三弊
公积金覆盖面较窄
提案指出,当前我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行仅仅限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公有制经济组织内部,大量非公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享受不到这一政策。一些高收益行业借公积金发放来“发福利”,为职工逃避个人所得税。而对于这些高收益行业提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往往是持欢迎的态度,因为它有助于帮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缴存指标,也可以为管理中心带来更好的收益。
公积金变成某些单位“高福利”的问题已经被重视。记者了解到,2007年6月1日,南宁市设定2007年职工和未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020元;已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360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23元,以后每年没有公布新的缴存标准前继续按上一年度的规定执行。此规定一出,一些垄断性企业和高收益单位纷纷调低了职工公积金额度。
在采访中,一些市民也表示希望住房公积金“普及”到非公经济企业。连续两年坚持考公务员的大学毕业生小黄直言不讳地说,公积金等“福利”是公务员职位的诱惑之一,如果民企等单位也能提供相当的福利保障,肯定会成为就业热门。
提案建议: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资金,应让更多的人群享受,特别是让中低收入家庭受益。因此,本着公平的原则,建议我区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从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公有经济组织扩大到非公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建议工商和税务部门在进行年度检查时,对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促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制定企业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时,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列入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养老、医疗等保险一起作为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保障费用,并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实施。
(广西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