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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招商引资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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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招商引资责任追究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招商引资软环境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各企事业单位及行政审批权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二条各乡镇、各单位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县委、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政策规定,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各乡镇各企事业单位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项目的推介必须符合有关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县的产业导向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有针对性的组织好招商活动,提高招商引资的成功率。

  第四条招商引资过程中要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准备,提资高项目的签约率,层层建立推进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各单位领导切实抓好项目跟踪推进,并实行招商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

  第五条对有合作意向的项目,争取尽快签定正式合同,在签正式合同中,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和公司法要求进行签约,保证合同的公平性、有效性。

  第六条对已签合同的项目,抓紧完成审批,对已批准的企业项目,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资金按时到位和项目启动实施工作。

  第七条对正式签约的项目加强跟踪推进和服务工作,及时为投资企业排忧解难,帮助他们解决建设、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护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招商引资各项政策的落实。

  第八条各乡(镇)、部门(单位)要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每年要确定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降低投资成本,搞好服务的目标和任务。县委、政府把它作为考核乡(镇)、部门和单位工作以及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各乡镇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人世,构建招商引资的各种推进机制,充分发挥优势,拓展招商引资渠道。

  第二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根据各乡(镇)、各企事业单位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承担的职能和责任,对违反者,严格按责任追究到人,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实行首次承办人负责制管业务科室的首次承办人要对办理事项的全过程负责,不得互相推诿扯皮或中途无故停办,投资商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只要主要文件符合要求,就要一次性办结,有关附件可过后补办;如主要手续不全、必须向其一次性提示清楚,并交付一份行政公示和服务承诺书,积极帮助办理,保证两次办结,不让投资商跑第三次。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中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业务主管,领导要负责行政公务和服务承诺制度的落实,及时纠正和解决所管业务科室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亲自协调办理重大项目。

  第十三条招商引资中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认真抓好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问题,查处典型案例。确保为投资商提供优质、高效、文明服务。

  第十四条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实行联合办公。对全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分管的县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联合研究审批。凡经联合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时,只作技术处理没有否决权,并随到随办。

  第十五条牢固树立“投资者是上帝,引资者是功臣,机关干部是公仆”的思想,严禁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严禁对投资企业多层检查、重复检查、实行收费一证一卡,对不持检查许可证和收费卡的,检查收费按违纪处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外商投诉中心及有关职能部门投诉。

  第三章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县委、县政府要对县委、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重大事项进行检查督促,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情况作为机关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对违纪情况及时检查纠正。

  第十八条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要对窗口单位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宣传部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舆论监督,及时披露干扰、破坏我县投资环境的典型事件。

  第二十条充分发挥公众监督效能,有关部门要积极拓展与投资商联系的渠道。定期召开投资商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各单位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实际工作与公开承诺名不符实的,要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教育,限期纠正;对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和问题严重,投资商反映强烈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违纪问题影响招商引资的单位,县纪委、监察局要进行通报,并把情况列入年终对部门和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各单位在招商引资中,未按我县的产业政策确定的招商项目,自作主张招商引资,不按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约,乱承诺,瞎许愿,造成乡镇和部门以及投资商的财产和资源损失、环境破坏,一切责任由乡(镇)和部门“一把手”负责。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各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影响招商引资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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