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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问责制”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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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3日,云南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推动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建设进程。

    “官员问责”在SARS之后,成为我国推动政治文明进程的一个显著标志。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同样,从权力的运行来看,权力天然具有私人性和膨胀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就可能出现权力向私人化过渡,并且膨胀异化的结果。

    官员问责制度的本质是依宪治政,这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政民主政体下建立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途径。问责制度不仅包括对不作为、不履职、渎职官员的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实行官员问责制度,根本上要解决的是在确保公务员构架稳定延续的大前提下,政府主要官员必须回应社会诉求,对自己的施政结果承担责任。

    云南省官员问责的主要内容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情形进行问责。从相关措施看,官员问责制是一项硬性的外在约束,有利于砥砺官员,提高他们为公众服务的态度和质量。官员问责制还有利于打破能上不能下的陋规,建立一种更直接、更有效的官员淘汰机制。

    官员问责制是现代法治国家用以监督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即要求政府官员的权力与其责任相称。因此,贯彻问责制,除了上级领导的监督以外,还应认识到真正的“问责”既来自于制度的硬规定,也来自民众与舆论的软压力,还来自于官员自身的道德自觉,以及更为深厚的政治氛围。同时,必须把问责范围从“贪官”扩大到“庸官”,对决策失误的官员也要追究责任,使官员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促进从严治政,依法行政。

    (新疆 程汉鹏) 和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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