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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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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问责对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简称行政负责人)。

    【关键词】 问责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关键词】 问责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关键词】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关键词】  问责程序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属于问责事项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政府提出书面建议,由省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本报记者  张雪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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