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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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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城区道路限制车辆行驶区域、路段的公告。州(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聘请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可以协助和配合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管理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百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上缴国库。    交通警察和交通安全协管员经费以及其他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日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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