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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工作时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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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工作时间制度,通常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和特殊劳动条件下缩短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作时间:目前世界各国标准工作时间大致有三种情况:

    1、8小时工作日,48小时工作周。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如土耳其、阿拉伯也门、埃塞俄比亚、伊拉克、巴林等国家以及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等东欧国家;基本上实行这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2、8小时工作日,46小时工作周(周末休息前一天和节假日前一天为6小时)。如保加利亚、波兰等国,实行这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3、5天40小时工作周。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奥地利、丹麦、芬兰等国都施行这一工作时间制度。

    特殊劳动条件下的工作时间:

    1、美国、加拿大、英国等一些国家,对在特殊劳动条件下有害健康的工作时间没有在法律上作具体规定。有的国家只原则上规定低于标准工作时间,一般是由工会和雇主签订集体合同加以规定。例如,加拿大规定井下工作时间低于40小时。

    2、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对特殊条件下的工件时间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如前苏联劳动法规定在有害的劳动条件下工作的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多于36小时。此外,法律还规定某些职业的工作人员(教师、医生和其他人员)实行缩短工时;规定节假日前夕实行缩短工时一小时;对夜班工作规定缩短一小时。罗马尼亚规定对在有害健康、繁重或危险的工作场所劳动的职工每日工时少于8小时,夜班工时少于白班工时。

    3、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对特殊劳动条件下工作时间的规定情况不一。朝鲜劳动法规定,根据劳动的繁重程度和特殊条件,每天工时为6至7小时,对带3个孩子以上的女工每天工时为6小时。伊拉克规定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每日工作不得超过7小时,土耳其劳动法规定对有害健康的工时应少于8小时。 

    星月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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