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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人”的权利该不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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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涪陵区反扒民警在网上发帖,把涉嫌盗窃数十起、涉案10多万元的几个嫌疑人的图片挂在“涪风论坛”上。此举立竿见影,警方很快获得线索,并在两天内破获两个团伙,4名嫌疑人被刑拘。有个别网友质疑警方此举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涪陵区公安局反扒支队副支队长周涛说,他们发帖前专门研究了民法,最后认为不侵权,因此此举类似于发通缉令。但有律师表示,警方只能在发布通缉令时才能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在网上发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于法无据(《重庆晚报》4月8日)。

    有道是“法无授权不可行”,这既是为了限制权力,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法律只是规定警方在发布通缉令时可以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那么,于法无据的“网上贴图”当然是违法的。可是,法律有时在“貌似正义的民意”面前是会成为牺牲品的——在新浪网根据这条新闻所作的调查中,有95%的网友认可涪陵反扒民警的做法,他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调动社会力量抓获犯罪嫌疑人;而认为警方此举涉嫌侵权的网友却只有可怜的5%。如此强烈的对比很能说明问题:在对“坏人”的痛恨中,在对“解气”的渴盼中,民意有时会纵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甚至可以牺牲包括法律在内的程序正义。

    事实上,类似的情形我们并不陌生:在各种公捕大会上,在那些犯罪嫌疑人被示众的时候,我们同样可以看到类似的场面——绝大多数围观者都会觉得很解气,而不会认为这些“坏人”的权利也是应该受到保护的。在很多人的既定思维中,犯罪嫌疑人就是“坏人”,他们的逻辑是:你要没干坏事,警察怎么会抓你?“嫌疑”两个字简直可以忽略不计。

    但法律的理性告诉我们,任何未经法院审判并定罪的人,即使他真的罪大恶极,也仅仅是个“犯罪嫌疑人”而已。也就是说,他的合法权利依然是受法律保护的,他们不应该像被耍猴一样站在公捕台上,他们的照片当然也不应被公布在网上。没有人不痛恨犯罪,没有人不希望作恶者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再愤怒的情绪也不能代替法律,那些传统意义上的“坏人”,只要一天没被定罪,他们的隐私和尊严就不该被践踏,哪怕是汹涌的民意也没有这个权力。

    检验一个社会的法治成熟度,往往不在于完备的法律条文,而在于法律能否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受到目不斜视的尊重和严格的执行。法律能够充分保护“好人”的权利,只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要求,法律能否妥善保护“坏人”的权利,才是检验一个社会是否具有良好法治素养的试金石。一个连“坏人”的合法权利都能被保护的社会,每个“好人”也必然不用担心会被越界的权力伤害。□ 赵 勇(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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